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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峰铝业: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2-04-28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被保荐公司名称: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
保荐机构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司(以下简称“华峰铝业”或“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贤                  联系方式:021-68982339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丁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立鸿
                                      香国际商业中心写字楼东楼 10 楼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786 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
所同意,华峰铝业于 2020 年 8 月 26 日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A 股)24,963 万股,每股
面值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69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92,113.47 万元,扣除发
行费,募集资金净额共计人民币 88,518.30 万元。上述资金于 2020 年 9 月 1 日全部到位,
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 ZF10776
号《验资报告》。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证券”)担任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由兴业证券完成持续督导工作。根据《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兴业证券
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持续督导工作内容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 兴业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
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 导工作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
的工作计划。                            相应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 兴业证券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该协议已
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
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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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 2021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兴业证券通过日
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形
                                         式,对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 2021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相关情
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 况。
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
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 2021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相关情
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 况。
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
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
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
导措施等。
6、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经核查,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 员遵守了相关法律法规,并能切实履行其所
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 做出的各项承诺。
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 兴业证券对公司的治理制度进行了核查,公
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 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制度、规则、行为
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 规范。
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 兴业证券对公司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
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 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
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 相关制度、规则。
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
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
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 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制度,向上海证
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 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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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 兴业证券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应向上海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
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
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 兴业证券已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应向上
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
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
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12、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021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
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 发生该等情况。
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
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措施予以纠正的情况。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2021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情况。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 2021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
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 况。
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
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
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
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 2021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
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 况。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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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
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
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
《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
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
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
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 兴业证券已制定现场检查工作计划,并按计
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 划实施现场检查工作。
作质量。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 经核查,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形。
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
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
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
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
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
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
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18、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兴业证券已督导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履行
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 了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保荐职责和持续
承诺事项                                 督导义务:对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及
                                         进行现金管理出具了核查意见,并对募集资
                                         金存放和使用进行了检查,并出具了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
                                         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
                                         更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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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兴业证券对华峰铝业 2021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
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兴业
证券认为华峰铝业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
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兴业证券原指定王贤先生和黄恒先生为华峰铝业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
2022 年 3 月因原指派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黄恒先生工作变动,不再负责公司持续督
导工作。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
监督管理规定,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有序进行,兴业证券委派李立鸿先生接替黄恒先生
负责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此次变更后,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王贤先生和李立鸿
先生。
    经核查,除上述情况外,华峰铝业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其他按《保荐办法》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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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王贤                      李立鸿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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