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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峰铝业: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管理制度2022-11-17  

                                              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管理制度



   (2022 年 11 月 16 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行为的管理,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证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华峰铝业
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满足《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及本制度
所规定的条件和审批要求的情况下,相关信息可以暂缓或豁免披露。
   第三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知情人,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公司对暂
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任何信息知情人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
泄露、报道或传播。
   第四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知情人,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公司对暂
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任何信息知情人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
泄露、报道或传播。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第五条   根据《上市规则》,如下信息可进行暂缓披露:
   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
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且: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六条   根据《上市规则》,如下信息可进行豁免披露:
   拟披露的信息属于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
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且: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七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
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
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
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三章 内部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符合暂缓、豁免信息披露条件的事项,由相关业务部门或单位向董事会办公
室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内部登记
审批表》(详见附件 1)、知情人登记表(详见附件 2)以及《暂缓与豁免事项知
情人保密承诺函》(详见附件 3)。
   提出申请的相关业务部门或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负责。
   各相关业务部门或单位的负责人为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务申请的第一责任
人。
   第九条   如申请信息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 董事会办公室应提交董事
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提交董事长签字确认,相关文件归档保存于董事
会办公室。登记归档内容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登记审批流程。
   第十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
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申请暂缓、豁
免披露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办公室,由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
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违反信息
披露暂缓及豁免管理制度,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
理,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告知董事会办公室披露
相关信息的,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部门给予批评、警告、解除职务的
处分。对于情节严重,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可向其提出赔偿要求,甚至
追究法律责任。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合并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制度的规定执
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附件 1:

                        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存档编号:

    申请部门/单位

       经办人                                   申请日期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法律

           依据

   暂缓披露的时限

是否已填报相关知情人

           名单

申请部门/单位负责人意

            见

相关知情人是否已作出

    书面保密承诺


    分管领导意见



  董事会办公室意见



 董事会秘书确认登记


   董事长签字确认


注: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1.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2.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附件 2:

                                         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登记单位/部门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登记人                                              登记时间

序号         知情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知情人职务/身份       知悉日期   知悉地点   知悉方式
附件 3:

                    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作为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豁免
   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不在公司
对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或传播;
   3、本人承诺,不利用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亲属及他人买卖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
息;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及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承诺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