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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峰铝业: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2-11-17  

                                            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2 年 11 月 16 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
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质量,确保公司信
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以下简称《指
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
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
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签署重大合同,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政策、市
场变化等;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
事件和交易事项。
   第三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简明清晰、通俗易
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
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对已经或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
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
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
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
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
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第六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
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八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
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
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
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不能保证公
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
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
期限内如实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的
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就 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
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
条件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
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上海
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
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
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
关义务。
   第十二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
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
告。
   第十三条公司发生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
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产生
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公司发生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
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产生
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触及下列任一
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
大事项发生;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以下简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
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期
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
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
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
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十八条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九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
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的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管理办法》和《上市规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二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
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披露临时报告后,还应
按照下述规定持续披露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的,及时披露决
议情况;
   (二)公司就该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及时披露意向
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
被解除、终止的,及时披露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该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及时披露批准或者否决
的情况;
   (四)该重大事项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披露交付或
者过户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披露
未如期完成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时间,并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
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五)该重大事项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
者变化的,及时披露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四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
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六)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
   额坏账准备;
   (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九)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
采取强制措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上述事项涉及具
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划分
   第二十七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为信息披露
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
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
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
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
资料。
   第三十条监事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还应当
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
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
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第三十一条公司经理层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及时向
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
盈亏情况,并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及时和完整。
   公司经理层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
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
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开披露信息的编制、报送及披露等
相关事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相关职责,处理信息披露事务;其
他任何机构或个人未经董事会特别授权,不得进行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否则对此
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上市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公司财务、对外投资等相关部门对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积极配合,
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开信息
披露文件所涉及信息的收集及披露文稿的准备工作,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的
所有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
   董事会办公室设置明确的档案管理岗位,负责公司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
的档案管理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
   第三十四条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
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
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和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
报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五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
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
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
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 向公司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
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其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
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
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申请、审查及发布程序
   第三十八条 定期报告的披露履行下列程序:
   (一)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报告的编制,向董事会秘书提交财务报告、财务
附注说明和有关财务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部门提交编制报告所需的相关资料;
   (三)证券事务代表配合董事会秘书编制完整的定期报告;
   (四)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修订并批准,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
   (五)由公司监事会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六)董事会审议后,根据审议意见对定期报告进行修改;
   (七)在两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披露。
   第三十九条 临时报告按下列程序披露:
   (一)涉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议公告披露流程:
   1、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起草临时报告,由董
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2、董事会秘书将临时报告上报董事长或监事会主席进行审核并签发;
   3、董事会秘书或授权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二)涉及其他不需经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重大事件,且
达到本办法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遵循以下披露流程:
   1、报告信息的部门(包括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由该部门
负责人对所提供信息认真核对并签字后在第一时间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及董事会
秘书;
   2、董事会秘书得知需要披露的信息或接到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
   应立即向总经理和董事长报告,并组织起草披露文稿,进行合规性审查;
   3、董事会秘书将披露文稿上报总经理、董事长,并根据总经理和董事长的
意见进行修订;
   4、披露文稿交董事长审阅并签发;
   5、董事会秘书或授权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报告、
                               申报和监督制度
   第四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
计划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
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四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股份的 2 个交易日
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其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
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海证券交易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
   份: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
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
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
四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和《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买卖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
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份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四十六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
制制度,相关人员应履行保密职责。
   第四十七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督促
和核查工作。


                       第八章   保密事项与处罚措施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
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
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应当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不得泄漏公司内幕
信息,不得进行内 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五十一条 当董事会秘书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
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
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五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本办法披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
对相关审核责任人给予处分,并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及追偿损失。
   第五十三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及其他关联人不得擅自披露
公司的信息,若因擅自披露公司信息造成的损失与责任,上述人员必须承担责任,
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十四条公司确立未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各项制度或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部门和人员视其
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降级、撤职等相应处罚,违反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各项
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依据本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处理结果在 5 个工
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纸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
   第五十六条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
会秘书应当及时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
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
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的“第一时间”是指应披露信息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
本办法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上市规则》或本制度披露时点的
两个交易日内。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指引》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