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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峰铝业: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3-04-28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名称        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        王俊虎、倪霆

    一、持续督导工作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上海华峰铝业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786 号)核准,并经
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峰铝业”或
“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6 日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A 股)24,963 万股,每股
面值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69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92,113.47 万元,
扣除发行费,募集资金净额共计人民币 88,518.30 万元。上述资金于 2020 年 9
月 1 日全部到位,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
字〔2020〕第 ZF10776 号《验资报告》。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作为
承接华峰铝业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持续督导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
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二、持续督导工作内容

       (一)保荐机构于持续督导期间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国泰君安已建立健全的持续督导工作制
 1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 度并有效执行,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持续督
         工作计划                             导计划和实施方案,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
                                                国泰君安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该协议
         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
 2                                              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
         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
                                                务
         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按照有关规定对上
         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
 3                                              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
         交易所审核后予以披露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保荐人
         应当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 5 个交易
 4       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 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
         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
         的督导措施等
                                                国泰君安与公司保持密切的日常沟通、定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
 5                                              期回访,并通过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
         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
 6                                              高级管理人员遵守了法律、法规等,并切
         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
                                                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
         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   公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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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   度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
         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 公司已建立健全的内控制度,内控制度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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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 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
         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
         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     公司已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并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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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   度规定严格执行
序号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
       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
       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
       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    本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对公司的信息
       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    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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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    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公司
       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当及时向    给予了密切配合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
       审阅的,应当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后 5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   对信息披露文件没有进行事前审阅的,
 11    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    保荐机构在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 5
       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
       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
 12    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或 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者纪律处分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及控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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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保    东等不存在未履行承诺事项的情况
       荐人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社交媒体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和传
       闻,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
       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当披露未披露的
 14    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 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保荐人应当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
       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
       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
       荐人应当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
       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
       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等上
       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二)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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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
       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
       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
       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
序号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
         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   国泰君安已经制定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
 16      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   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以确
         质量                                   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
         当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如下事项: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
         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
         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 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不存在需要专项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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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在重大异常;(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 场检查的事项
         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
         事项。出现上述情形的,保荐人及其保荐
         代表人应当督促公司核实并披露,同时应
         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5 日内按
         规定进行专项现场核查。公司未及时披露
         的,保荐人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   公司募集资金存储及使用符合规定,本持
 18      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   续督导期内未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
         事项                                   更情形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
督导》等相关规定,国泰君安对华峰铝业持续督导期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
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
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华峰铝业信息披露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中国证监会其他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的事项

    经核查,华峰铝业本持续督导期内不存在《保荐办法》、中国证监会其他相
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该向中国证监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