际华集团: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9年—2021年)2019-04-26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9 年—2021 年)
为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公司的利润
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
[2012]37 号)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
公告[2013]43 号)的要求以及《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9 年-2021
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一条 公司制定本规划的目的
公司着眼于平稳、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
意愿、发展目标、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
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在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和
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
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1、公司制定的股东回报规划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能力,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
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制定。
2、公司应当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股东回报规划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
性。
3、公司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公司章程》确定的有关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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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的相关条款。
第三条 未来三年(2019 年-2021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
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时,在满
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且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
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特殊情况发生,公司应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
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
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
摊薄、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等真实合理因素、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
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采用股票股利的方
式进行利润分配。
4、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
际、股东意愿、发展目标、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提出该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经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独
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
积极接受股东和独立董事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5、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第四条 未来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拟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
分配政策及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成果,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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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
预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3、股东大会对分红回报规划和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以股东权益
保护为出发点,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4、董事会未做出年度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
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第五条 调整或变更既定三年回报规划的决策程序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
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确有必要对公司已
经定的三年回报规划进行调整或变更的,新的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公司调整或变更有关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
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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