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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际华集团: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2-02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

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审核,基于独立

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转让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我们认为:

    1.本次转让子公司股权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助于集中资源发展核心业务,股权

转让价格以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依据,价格公允合理,未有侵害上市公司

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及资产评估机构及其经办会计师、资产评估师与公司、新

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除业务关系外,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

或冲突,具有独立性。

    3.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盖志新、高雅巍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对关联交易的

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公司本次转让募投项目是综合考虑当前市场环境及发展战略审慎做出的决定,

有利于降低募集资金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的情形。本次转让募投项目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向控股股东转让子公司股权暨转让部分募投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交易行为有利于公司的战略安排,不存在侵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
意此项关联交易,同意公司转让相关募投项目,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二、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是综合考虑当前市场环境及发展战略审慎做出

的决定,有利于降低募集资金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变更募投项目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


独立董事签字:




    祖国丹:                   邢冬梅:               王斌:




                                                          2020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