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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际华集团:监事会议事规则(2020年11月拟修订)2020-12-02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0 年 11 月拟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或“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
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公司财务以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
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会设日常工作机构,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第四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五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由监事会主
席负责召集。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
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
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或
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 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日
常工作机构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
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日常工作机构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三日内,监事会日常工作机构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日常工作机构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未设副
主席、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
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日常工作机
构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
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
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
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期限;
   (二)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 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
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
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
传真至监事会日常工作机构。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
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
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基于履行职责的需要,监事会经协商一致,可以聘请
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审议程序及决议

   第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
的意见。
    第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
式进行。
    第十六条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
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
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
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七条   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通过。
    第十八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九条   监事会日常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
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会议出席情况;
   (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
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弃权票数);
   (七)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日常工作机构应当参
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采用现场形式的,监事会日常工作机构应
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形成会议决议。若无特殊情况,会议决议应由与
会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前当场签署。会议记录中应当记载监事未在会议
决议上签字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采用非现场形式的,监事会日常工作机
构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将会议记录整理完毕并形成会议决议,并将会议
记录和决议送达出席会议的监事,监事应在会议记录和决议上签字。
   第二十二条   若监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有任何意见或异议,可不
予签字,但应将其书面说明及时送达监事会日常工作机构。必要时,
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若确属监事会日常工作机构工作人员记录错误或遗漏,记录人
员应做出修改,监事应在修改后的会议记录和决议上签名。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
面说明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
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
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
签到薄、会议录音资料(如有)、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
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
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作为
《公司章程》的附件。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