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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际华集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0年11月修订)2020-12-02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0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及时、准确、合法、完整地披露信息,
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的规定和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
信息披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董事会办公
室;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的负责人;
    (六)子公司、分公司及其负责人;
    (七)公司控股股东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和持股 5%以上的大
股东;
    (八)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部门和人员。
    第五条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中国
证监会所指定的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
时报告义务,不得发布与在指定媒体不同的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公司公开信息披露的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
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
告。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
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
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
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
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
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
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
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的披露时间。
    第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
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
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关联交易;
    (十)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正文;
    (十一)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一条     公司中期报告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弥补亏损;
    (二)根据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应当进行审
计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季度报告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
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
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
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
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
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
应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临时报告内容为除定期报告外的其他公告。对于
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事项和
其他重大事项,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临时报告
等形式予以及时披露。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公司以临时报告披露重大交易事项。
    第十九条   交易事项(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
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
进行审议,并及时进行披露。
    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为关联交易。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以下
标准之一,应当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
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0.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
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
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
露外,涉及非现金交易的,还应当提供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
审计或者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以临时报告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
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
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
成相关决议;
    (十)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十一)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三)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传闻澄清;
    (十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的事项;
    (十五)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十六)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
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七)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
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除本节所规定的应当披露的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事
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外,公司应当依据适用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规则
的相关规定对其他应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交易事项、关联交
易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按照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
长为公司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
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日常事务由董事会办公室
具体负责。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
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六条   董事的责任:
    (一)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
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二)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
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
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三)董事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董事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董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董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
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可以直接申请
披露。
    第二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
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
关信息。
    (二)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
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
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
    (四)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
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
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二十八条   监事的责任:
    (一)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
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二)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
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适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
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三)监事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
    (四)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
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
披露。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
准备和递交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上海证券交易所布
置的任务。
    (二)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
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
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
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应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
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应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
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
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
披露信息。
    (五)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
人配合董事会秘书组织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六)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
务代表主要负责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资料收集和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的编制,并提交董事会秘书初审;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
务。
    第三十条     公司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的责任:
    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司委派或推
荐的在分公司、子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管或其他负责人的人员
应确保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
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总部职能部门的责任:
    公司总部资产财务部、规划发展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应配合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部门的工作,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临时报告能够及时
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控股、参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的责任:
    公司控股、参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及时向公司
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并就其已完成和正在
进行的涉及本公司股权变动与质押事项、资产重组或相关法律法规要
求披露的涉及本公司的其他事项负有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或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进行披露的责任。
                      第二节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和
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
易价格。
    第三十四条     信息披露的相关各方及内部信息知情人士对未公
开披露的信息、对证券价格敏感的信息以及在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之前
负有保密义务。对于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
估机构、印刷商等外部知情人士或机构,应与其订立保密协议或制定
严格的保密安排,确保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不会对外泄漏。
    第三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层应当健全对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保
密措施,明确应予保密的信息范围及判断标准、界定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范围,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应当明确公司未公开信息
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
流程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未公开信息的内部通报流程及通报范围;
    (二)拟公开披露的信息文稿的草拟主体与审核主体;
    (三)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履行的内部审议程序及相关授权;
    (四)信息公开披露后的内部通报流程;
    (五)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报告的内部审核
或通报流程;
    (六)公司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的内部审核或通报流程。
    第三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
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
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
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
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如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有冲突,或者与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有冲突的,以及本制
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本制度中作出的相应规定,在相应的强制性规
范作出修改时,本制度中依据该等强制性规范所做的规定将自动按修
改后的相关强制性规范执行。
    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如按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
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向中
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在依法
披露之前,必须确保信息绝对保密;若不能保持必需的保密程度,或
者信息已经外泄,则须及时做出适当处理。
    第四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