际华集团:际华集团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2021-08-27
证券代码:601718 证券简称:际华集团 公告编号:临 2021-036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①新兴际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公司”)
诉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国际”)案:一审。②天津
威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威鹏”)诉国贸公司案:一审。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①国贸公司诉长江国际案:原告。②天津
威鹏诉国贸公司案:被告。
●涉案的金额:①国贸公司诉长江国际案:480,528,300 元。②天津威鹏诉国贸
公司案:196,816,079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①国贸公司诉长江国际案:因纠纷事项
相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损益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②天津威鹏诉国贸公司案:
天津威鹏撤诉对公司损益暂无影响。
本公司合并报表子公司新兴际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本公司持有 49%股权)于近
日收到武汉海事法院发来的民事裁定书和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裁定
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国贸公司诉长江国际案
1.诉讼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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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贸公司与长江国际发生海事海商纠纷,国贸公司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国
贸公司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乙二醇 110,608 吨(价值人
民币 480,528,300 元);(2)如被告无法返还原告乙二醇 110,608 吨,请求法院依法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相应的损失 480,528,300 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国贸
公司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经法院裁定已查封、扣押、冻结长江国际价值人民币
480,528,300 元的财产。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披露的《际华集团关于子公司涉及经济合同纠纷的风险提示公告》。
2.裁定结果
武汉海事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
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
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
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而涉嫌经济犯罪,应将有关材料移
送江苏省张家港市公安局。
武汉海事法院做出裁定如下:驳回国贸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退还国贸公司;如
不服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3.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不服该裁定,将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因纠纷事项相关结果存在不确
定性,对公司损益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对外披露该事项的进展,敬请广
大投资者注意。
二、天津威鹏诉国贸公司案
1.诉讼的基本情况
天津威鹏与国贸公司发生合同纠纷,天津威鹏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
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共计 190,483,150 元;(2)判令被告
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6,332,929 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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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际华集团关于子
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2.裁定结果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定书显示,原告天津威鹏于 2021 年 8 月 25 日
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作出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威鹏撤
回诉讼;案件相关费用由天津威鹏负担。
3.对公司的影响
天津威鹏撤诉对公司损益暂无影响。
特此公告。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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