际华集团:际华集团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3-31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第五届董事会第
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基于独立判断,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经审阅,本次董事会聘任的副总经理人选韩月芬女士、刘长城先生均具备履行副
总经理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履职能力,均不存在《公司法》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
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任职资格合法合规。本次副总经理的提名及聘任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韩月芬女士、刘长城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职
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二、关于《聘任公司总法律顾问》的议案
经审阅,本次董事会聘任的总法律顾问人选曾伟良先生具备履行总法律顾问职责
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履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总法律顾问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
的情况,任职资格合法合规。本次总法律顾问的提名及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曾伟良先生为公司总法律顾问,任职期限自本次
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张继德 徐 坚 卢业虎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