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2022-03-25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国电
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541号)核准,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信”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
股票(以下简称“本次A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4.53元/股,发行数量如下:超
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本次A股发行的发行规模为10,396,135,267股;超额配售选
择权行使后,额外发行178,635,111股,最终发行规模为10,574,770,378股。本次A
股发行最终募集资金总额约为4,790,370.98万元,扣除发行费用约38,808.69万元
后,募集资金净额约为4,751,562.29万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2021年8月20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联席保荐机构”)、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或“联席保荐机构”)作为
中国电信本次 A 股发行并上市的联席保荐机构,负责中国电信上市后的持续督
导工作。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的相关规定,出具 2021 年度持续督导年
度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项目 工作内容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联席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
1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 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
作计划 工作计划
序号 项目 工作内容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 联席保荐机构已与中国电信签订保
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 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双方在持续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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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 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报上海证券
的权利和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交易所备案
联席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 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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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中国电信业务情况,对中国电信开展
了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 经核查中国电信相关资料,2021 年
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 度持续督导期间,中国电信未发生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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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 有关规定须联席保荐机构公开发表
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
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 经核查,2021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中
5 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 国电信及相关当事人未发生违法违
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 规或违背承诺等事项
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
等
2021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中国电信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
6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
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
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
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文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
联席保荐机构检查了公司执行《公司
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
7 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
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
履行情况,均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2021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 人和项目组成员对中国电信的内控
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 管理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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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 了核查,该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
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 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能够保证公司
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的规范运行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
联席保荐机构督促中国电信严格执
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
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9 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
及其他相关文件,详见“二、上市公司
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 联席保荐机构对中国电信的信息披
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 露文件进行了审阅,不存在应及时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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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详见
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券交易所报告
序号 项目 工作内容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
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
联席保荐机构对中国电信的信息披
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
露文件进行了审阅,不存在应及时向
11 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详见
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 经核查,2021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中
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 国电信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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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该
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 等情况
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经核查,2021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中
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
13 国电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
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
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
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
经核查,2021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中
14 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
国电信未发生该等情况
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
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督促上市公司做
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票
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
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
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经核查,2021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中
15 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
国电信未发生该等情况
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
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
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
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
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 联席保荐机构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
16 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 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
质量 作要求,以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序号 项目 工作内容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
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
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
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
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 经核查,2021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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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 国电信未发生该等情况
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
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
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
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督导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关注募集
资金使用与公司招股说明书是否一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
18 致,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进行了专
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项核查,并出具了 2021 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联席保荐机构对中国
电信 2021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
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
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联席保荐机构认为,中国电信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
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
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
事项
自 2021 年 8 月 20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中国电信不存在《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