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及候选人声明2022-08-17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及候选人声明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吴嘉宁先生、陈东琪先
生和陈丽华女士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
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
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
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吴嘉宁先生、陈丽华女士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
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
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
格证书。
被提名人陈东琪先生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
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陈东琪先生在本
次提名前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
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已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
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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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
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
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
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
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
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
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
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
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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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
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
罚的;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2 次以上通报批
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
外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
未超过六年。
六、被提名人吴嘉宁先生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
注册会计师资格。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
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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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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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吴嘉宁、陈东琪、陈丽华,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国电信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
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
本人担任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吴嘉宁、陈丽华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
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
书。
本人陈东琪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
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本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人承
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
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
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
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
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
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
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
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
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
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
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2 次以上通报批
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外上市公司数量未超
过五家;本人在该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吴嘉宁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注册会计师资
格。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
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
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
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
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吴嘉宁、陈东琪、陈丽华
2022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