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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中车:监事会议事规则2019-06-26  

						               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
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上交所上市规
则及联交所上市规则以下统称 “上市地上市规则”)、《中国中车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对公
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
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及时向监事提
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
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监事会
的要求,向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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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情况和盈亏情况等信息。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相
关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三(3)至五(5)人组成,其中
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任期三(3)年,可以
连选连任。
    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和罢免。
    第五条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三分之二
以上成员选举或罢免。
    第六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并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 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 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
时,要求前述人员予以纠正;
    (五)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
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六) 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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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的,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
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帮助复审;
    (七) 在董事会不按《公司法》规定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八) 代表公司与董事沟通;
    (九)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监事会
可以接受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
以上股份的股东的书面请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
用由公司承担;
    (十二)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以
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
者建议。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
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
门报告。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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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 组织履行监事会的职责;
    (三) 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决议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五) 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
当履行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
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第九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
应当成为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
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
反映,也可以直接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应当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
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扰、阻挠。监事履行职
责所需要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
每六(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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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主要议题包括:
    (一) 审核公司年度财务报告;
    (二) 讨论监事会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三) 审议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行为的
处理建议;
    (四) 讨论《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监事会可以审计并通过
监督专项报告,内容包括:
    (一) 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
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的违背情况;
    (三) 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应于定期会议召开三(3)日前以专人
递交、传真、特快专递或挂号邮寄的方式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第十七条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监事会主席应当自接到提议
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会议:
    (一) 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的;
    (二) 一(1)名以上监事提议时。
    第十八条 召开临时会议,监事会主席应于会议召开三(3)
日前以直接送达、特快专递、传真、电子邮件、电报方式向全体
监事发出通知;如遇紧急事项,召开临时会议可不受前述会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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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时间的限制,且可以其他更迅速便捷的方式进行通知,但召集
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按照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
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
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
事项。同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同书面提议一并提交。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接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10
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
督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 会议议题;
    (四)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
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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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监事表决所必须的会议材料;
    (六)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会议
的要求;
    (七)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集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
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
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3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
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会议日期应
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需变更
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
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二十三条 监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
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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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方可
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
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股东大会或监管部门
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监事收到书面通知后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
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
会。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监事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对
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是否具有表决权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
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
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
    必要时,监事会会议可以电话会议形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
举行或以书面传签的方式进行。只要通过电话或借助类似通讯设
备,所有与会监事在会议过程中能听清其他监事讲话,并进行交
流,所有与会监事应被视作已亲自出席会议。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如采用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形式召开,
应进行全程录音或录像,该等会议的录音和录像应作为公司档案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监事在该等会议上不能对会议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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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录即时签字的,应采取口头表决的方式,并尽快履行书面签字的
手续。
    第二十九条 监事连续 2 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
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
提请股东大会或建议职工监事选举机构予以罢免。
    第三十条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
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 2 个以上
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
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五章   监事会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并报告出
席或委托出席人数。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对审议的事项采取逐项表决的原
则,即提案审议完毕后,开始表决,一项提案未表决完毕,不得
表决下一项提案。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决议可以采取举手表决方式,也可
以采取投票表决方式。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成
员表决通过。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可以用视频会议或书面传签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
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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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主席根据表决结果,宣布决议通过情况,
并应将表决结果记录在会议记录中。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会议做好记录。
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会议出席情况;
    (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
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
反对、弃权票数);
    (七)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八) 对于以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
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
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
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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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
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
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
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决议的执行情
况。
    第四十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
议签到簿、会议录音/录像资料、表决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
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监
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
的法律、法规、上市地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
按照法律、法规、上市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
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修改时,由监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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