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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中车:中车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风险处置预案2022-03-31  

                             中车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中车财务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维护资金安全,根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
交易》相关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章 风险处置机构及处置原则

    第二条 财务公司负责对借款人金融服务风险进行管控。财
务公司信贷审查委员会负责日常风险管控、预防及处置工作。
    第三条 财务公司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
车财务有限公司风险管理政策》、《中车财务有限公司自营贷款贷
后管理办法》、《中车财务有限公司不良资产管理办法》等规定采
取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条 风险的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及早预警,及时处置。加强风险监测,对金融业务风
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管理层报告,并
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化解,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金融
业务风险降到最低。
    (二)各司其职,团结协作。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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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项防范化解风险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三)加强监测,重在防范。加强对风险的监测,及时收集
相关信息,监控做到及时有效,提高应对各类突发性风险的能力。

                 第三章 风险信息报告及披露

    第五条 财务公司应当每半年向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本公司”)提供财务报告。本公司定期对财务公司的经
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出具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并
与本公司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同步披露。
    第六条 在财务公司出现下述第八、九条情形时,财务公司
及时向本公司财务与资本运营中心以及审计风险与法务中心报
告。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
缓报、谎报金融业务风险。
    第七条 财务公司与关联方开展金融业务应当严格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风险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第八条 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启动风险应
急处置程序,并及时向本公司报告:
    (一)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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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31 条、第 32 条、或第 33 条规定的情形;
    (二)财务公司任何一项监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
司管理办法》第 34 条规定的要求;
    (三)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
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涉嫌严重违纪、刑事案
件等重大事项;
    (四)财务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
股权交易或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未偿
还;
    (六)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七)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10%;
    (八)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九)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
顿;
    (十)其他可能对财务公司金融业务带来安全隐患的事
项。
    第九条 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财务公司应立即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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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应急处置程序,并及时向本公司报告:
    (一)借款人在财务公司贷款业务虽未到期,但已出现欠息
情况;
    (二)借款人在财务公司贷款业务出现逾期情况;
    (三)借款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
等重大事项;
    (四)借款人发生可能影响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
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出现逾期情况;
    (六)借款人出现其他可能对财务公司贷款业务、上市公司
流动性带来安全隐患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金融业务风险发生后,财务公司应立即启动风险应
急处置程序,多渠道了解情况,分析风险的动态,同时,根据风
险起因和风险状况,制定风险应急处置方案,并将风险应急处置
方案报送本公司财务与资本运营中心以及审计风险与法务中心。
    第十一条 风险应急处置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处理措施的内容;
    (二)应急处理措施的分工与落实;
    (三)应急处理措施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针对出现的金融业务风险,财务公司应采取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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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
于:
    (一)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
    (二)提前收回贷款;
    (三)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会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以便及
时收回贷款本息;
    (四)卖出持有的货币基金或其他投资资产。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置

    第十三条 风险处置完毕后,财务公司应重新对风险事件进
行风险评估,加强对金融业务的监督,防范产生新的风险。
    第十四条 财务公司应对金融业务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
后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后
续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十五条 在风险信息报告及披露、风险处置过程中,发生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本预案规定或其他失职行为,给本公司造成
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有关规定,追
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预案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如国家有关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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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策规定调整则由其进行相应修订。
    第十七条 本预案自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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