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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中车: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2-04-30  

                          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
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
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关于进
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全
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上市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中国中车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
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
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
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
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
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
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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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
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
生态。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
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
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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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
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
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
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
规则的前提下,应当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
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
通和协商。
    第七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并由
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
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
公布。
    第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
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
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
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并应当
积极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
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
更新。
    第九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
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
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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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
规、自律规则和《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
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
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
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
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
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
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
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
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
者总裁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
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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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
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
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
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
式。
    第十六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
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
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
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
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
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
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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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
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办公室为专职部门,并配备专
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
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
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
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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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
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
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公司及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应当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
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五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创建投资
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
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本办法生效后颁布、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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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法律、法规或《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
突的,按照法律、法规、《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及其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原《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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