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车:中国中车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2023-01-11
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促进公司董事会秘
书依法、充分履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1 号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规定了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条件、任免程
序及主要职责。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公司上市地有关证
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承担法律、法规、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
报酬,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
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公司日常三会运作、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
管理等工作,并制定切实可行措施督促推进董事会决议落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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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备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的专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事务代
表等。
第二章 任职条件及任免程序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境内外上市的专业知识和有关
法律法规知识,熟悉公司经营情况和行业知识,具备履行职责所
必需的工作经验,掌握履行其职责所应具备的财务、管理、法律
相关知识和经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应符合境内外监管机构及公司
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要求。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八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
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最近 3 年曾受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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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五)最近 3 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
报批评;
(六)公司现任监事;
(七)法律法规、有关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
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原则上应由专职人员担任。公司董事或
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必须保证有足够
的精力和时间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当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兼任时,如某一行为应当由董事及
公司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
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
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材料,包括董事会推荐书、董事会秘书个人简
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有关培训及任职资格证书、董事会秘书聘
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及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
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上述通
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公司上市地有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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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
任期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
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
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
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按公司上市
地有关规定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
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
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
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
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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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
手续。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未完成离
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
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证券交易所
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
会秘书职责的人员的,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
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公司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并在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上市地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公司
章程》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准备会议文件,
安排有关会务,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保障记录的准确性,
保管会议文件和记录,主动掌握有关决议的执行情况;备存董事
会专门委员会的完整会议记录;对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向董事会
报告并提出建议;若有任何董事发出合理通知,应提供有关会议
记录供其在任何合理的时段查阅。
(二) 确保公司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严格按规定的程序
进行;参加组织董事会决策事项的咨询、分析,提出相应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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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建议;受委托承办董事会及其有关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 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四) 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
事项。
(五) 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六) 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七) 协助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
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八) 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的培训。
(九) 负责组织准备和及时递交监管部门所要求的文件,
负责接受监管部门下达的有关任务并组织完成。
(十) 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建立健全有关
信息披露的制度;参加公司所有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及时
知晓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及有关信息资料,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调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士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 负责公司股价敏感资料等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
工作,并制定行之有效的保密制度和措施,对于各种原因引致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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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价敏感资料外泄,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及时加以解释和澄
清,并报告境内外上市地监管机构。
(十二) 负责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
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协调组织市场推介,协
调来访接待,处理投资者关系,保持与投资者、中介机构及新闻
媒体的联系,负责协调解答社会公众的提问,确保投资人及时得
到公司披露的资料;组织筹备公司境内外推介宣传活动,对市场
推介和重要来访等活动形成总结报告,并组织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有关事宜。
(十三) 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保管
公司股东资料,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并负责披露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十四) 向所有董事提供相关意见和服务,以确保董事会
程序及所有与之相关的适用规则及规例均获得遵守。
(十五) 负责董事会印章的批准使用,并建立健全印章的
管理办法。
(十六) 应提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
勤勉义务。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公司
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
的承诺。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
《公司章程》,做出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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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监管机构反映情况。
(十七) 协调向公司监事会及其他审核机构履行监督职能
提供必须的信息资料,协助做好对有关公司财务主管、公司董事
和经理履行诚信责任的调查。
(十八) 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董事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以及公司境内外上市地要求具有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总裁及公司内部有关部门要支持董事
会秘书依法履行职责,在机构设置、工作人员配备以及经费等方
面予以必要的保证。公司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机构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
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公司召开总裁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
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董事会列专门工作经费预算,经董事会批准后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该预算的编制及费用控制。
第四章 证券事务代表
第二十条 公司聘任 1 名证券事务代表。证券事务代表应当
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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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证券事务代表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公司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董
事会推荐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证券事
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及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
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
等。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
变更后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
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
所负有的责任。
第五章 培 训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或证券事务代表候选
人应参加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资格培训,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
36 个课时,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原则上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
由证券交易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二十五条 被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以及年度考核不合格
的董事会秘书,应参加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后
续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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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应
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
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
在与相关利益人沟通和协调时,董事会秘书应以诚信、开
放的态度,在依法追求公司最高利益的同时兼顾相关利益人的利
益。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在需要把部分职责交与他人行使
时,必须经董事会同意,并确保所委托的职责得到依法执行,一
旦发生违法行为,董事会秘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国证监会对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可给予或建议给予必要的鼓励或处分。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八条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秘书的薪酬、
考核和奖惩办法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报董事会批
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
的法律、法规、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
突的,按照法律、法规、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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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
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及其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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