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帆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1-22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力帆实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力帆股份”)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关于增加 2019 年度对内部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增加内部子公司担保额度为内部子公司之间的担保,被担保公司
具备偿债能力。公司在实施上述担保时均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了相关决
策程序,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担保风险已充分揭示。我们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系《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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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世伟 陈煦江 谢 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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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明 刘 颖 岳 川
2019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