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帆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03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力帆实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力帆股份”)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增加 2019 年度对内部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增加内部子公司担保额度为内部子公司之间的担保,被担保公司
具备偿债能力。公司在实施上述担保时均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了相关决
策程序,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担保风险已充分揭示。我们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二、关于接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和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及公司提供
反担保的议案
公司接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其自身信用为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 2019 年
度向金融机构(或其它机构)申请借款提供不超过 50 亿元的连带责任担保。同时,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 2019 年度拟向公司控股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提供不超过 50
亿元的反担保(以业务发生金额为准)。在国内民营企业融资仍比较困难的环境下,
力帆控股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且不收取任何担保费用,有利于帮助公
司取得金融机构(或其它机构)的授信(贷款)额度,能进一步增强公司融资能力,
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公司为其提供对等金额的反担保,符合商业行为,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在实施上述反担保时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相关决策程序,关联
董事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我们同意将本次反担保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三、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控股股东新增债务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公司新增与力控股股东的债务系因之前融资协议发生变化所致,公司并未
实质新增借款金额。同时控股股东按基准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低于之前融资成本,
能降低公司财务费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在实施上述关联交易时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相关决策程序,关
联董事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我们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系《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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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世伟 陈煦江 谢 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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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明 刘 颖 岳 川
2019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