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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力帆股份:关于“16力帆债”提前赎回及摘牌的公告2019-04-12  

						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力帆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9-039
债券代码:136210       债券简称:16 力帆债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6 力帆债”提前赎回及摘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9 年 4 月 17 日
   债券最后交易日:2019 年 4 月 17 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9 年 4 月 18 日
   债券提前赎回日:2019 年 4 月 18 日
   摘牌日:2019 年 4 月 18 日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于 2016
年 1 月 28 日至 1 月 29 日发行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司债券
(第一期)(以下简称“16 力帆债”或“本期债券”),依据《力帆实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前赎回“16 力帆债”的公告》的有关内容,发行人将
于 2019 年 4 月 18 日提前赎回“16 力帆债”剩余本金并支付自 2019 年 1 月 28
日至 2019 年 4 月 18 日期间的利息。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发行主体: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司债券(简称“16 力
帆债”,债券代码“136210”)。
    3、发行总额:9 亿元。
    4、发行方式:面向《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在获得中国
证监会审核后分期发行,其中首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十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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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完成。
    5、债券票面金额:票面金额为 100 元。
    6、债券期限:期限为 3+2 年,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
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利率:票面利率为 6.26%。票面利率在“16 力帆债”存续期内前 3
年固定不变;在“16 力帆债”存续期的第 3 年末,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
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的债券票面利率为存续期内前 3 年票面利率加上调整基
点,在债券存续期后 2 年固定不变,调整幅度为 0 至 150 个基点,其中一个基点
为 0.01%。
    8、还本付息方式及支付金额: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
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若债券持有人在第
3 年末行使回售权,所回售债券的本金加第 3 年的利息在投资者回售支付日 2019
年 1 月 28 日一起支付。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
利息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
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债券最后
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9、付息、兑付方式:按照“16 力帆债”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
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10、起息日:2016 年 1 月 28 日。
    11、付息日:2017 年至 2021 年每年的 1 月 28 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
权,则回售部分“16 力帆债”的付息日为自 2017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1 月 28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
利息);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2、到期日:到期日为 2021 年 1 月 28 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
售部分债券的到期日为 2019 年 1 月 28 日。
    13、兑付日:兑付日为 2021 年 1 月 28 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
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9 年 1 月 28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
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4、计息期限:计息期限为 2016 年 1 月 28 日至 2021 年 1 月 27 日。若投资
者在第 3 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自 2016 年 1 月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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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至 2019 年 1 月 27 日。还本付息发生逾期时违约金的相关标准:若发行人未按
时支付“16 力帆债”的本金和/或利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况时,对于逾期未付
的利息或本金,发行人将根据逾期天数以及按“16 力帆债”票面利率上浮 30%
向债券持有人支付违约金。
    15、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16 力帆债”存
续期的第 3 年末上调后 2 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16 力帆债”第 3 个计息
年度付息日前的第 30 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
是否上调“16 力帆债”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上
调权,则“16 力帆债”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16、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16 力帆债”票面利率
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16 力帆债”第 3 个计息年度付
息日将其持有的“16 力帆债”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16 力帆债”
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债券
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17、回售申报:自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16 力帆债”票面利率及调整
幅度的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方式进行回售申
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将被
冻结交易;回售登记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16 力
帆债”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16 力帆债”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决定。
    18、发行价格:按面值平价发行。
    19、发行对象:面向《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20、向公司股东配售安排:“16 力帆债”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不向
公司股东优先配售。
    21、担保情况:采用无担保形式发行。
    22、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16 力帆债”在登
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16 力帆债”发行结束后,债券认购人可按
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23、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
人的主体信用级别为 AA,“16 力帆债”的信用级别为 AA。
    24、债券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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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承销方式:由主承销商国泰君安及国开证券负责组建承销团,以余额
包销的方式承销。
    26、上市交易场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27、募集资金用途: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偿还发行人银行贷款
和补充流动资金。
       二、本期债券提前赎回本金及利息情况
    2019 年 4 月 8 日,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召开力帆实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9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司债券
(第一期)”的议案》。发行人将于 2019 年 4 月 18 日提前赎回“16 力帆债”,
具体赎回方案如下:
    1、赎回金额:“16 力帆债”存续本金 94 万元及应计利息全额赎回;
    2、每张债券赎回本金:100 元;
    3、每张债券赎回利息:每张债券面值(100 元)*7.50%*本次计息期限/365
天;
    4、提前赎回日:2019 年 4 月 18 日;
    5、本次提前赎回计息期限:2019 年 1 月 28 日至 2019 年 4 月 18 日;
    6、还本付息方式:一次性还本付息。
       三、本次提前赎回本金及利息的对象
    本次提前赎回本金及利息的对象为截至 2019 年 4 月 17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时间结束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16 力帆债”债券
持有人。
       四、本次提前赎回本金及利息办法
    (一)公司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
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
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
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次提前赎回日 2 个交易
日前将“16 力帆债”剩余本金及 2019 年 1 月 28 日至 2019 年 4 月 18 日期间的
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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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
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
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五、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
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
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
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兑付机构。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境外机构,根据 2018 年 11 月 7 日发布的《关于境外
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
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
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
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三)居民企业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文件的有关规
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六、本次付息的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 16 号
    联系人:周锦宇
    联系方式:023-61663050
    邮政编码:400037
    (二)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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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联系人:赵炜华
联系方式:021-38032090
邮政编码:200120
(三)联席主承销商: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 29 号
联系人:王云浩
联系方式:010-51789044
邮政编码:100032
(四)托管人: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人:史周相
联系方式:021-68871108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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