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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力帆: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下属十家全资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2021-02-09  

                        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ST力帆      公告编号:临2021-019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下属十家全资子公司重整计划
                              执行完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帆股份”或“公司”)及下属
十家全资子公司于2021年2月8日收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市
五中院”)《民事裁定书》,重庆市五中院裁定确认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及下属十家全资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具体情况如下:
   一、力帆股份重整情况概述
    2020年8月21日,重庆市五中院裁定受理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十
家全子公司破产重整案,同日,重庆市五中院指定力帆系企业清算组担任力帆实
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年11月25日,管理人召开了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
分别表决通过了《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
称“重整计划”)和《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
人权益调整方案》。
    2020年12月1日,管理人收到了重庆市五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裁定批
准力帆股份重整计划,并终止力帆股份重整程序,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
    2021年2月7日,管理人向重庆市五中院提交了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报告并以公
司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为由,请求重庆市五中院裁定力帆股份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并终结力帆股份重整程序。
    2021年2月8日,公司及下属十家全资子公司收到重庆市五中院《民事裁定
书》,确认公司及下属十家全资子公司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
   二、《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重庆市五中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条、第九十一
条、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
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确认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十家全资子公司重整计划
执行完毕;
   (二)终结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十家全资子公司重整程序。
   (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重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化解公司债务风险,改善公司资
产负债结构,有利于改善经营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依托满江红基金、产业投资人持续深耕换电新能源电动汽车产业,依托
吉利科技集团领先布局的智能网联、换电技术、模块升级、车电分离的新技术、
新业态,匹配吉利科技集团全国换电运营网络和城市出行服务市场快速扩充,支
持吉利体系全部新能源换电车型服务,产业投资人将同步组建换电联盟,输出平
台化技术,凭借体系化竞争力迅速规模化、提升市场占有率、占据行业制高点。
   四、风险提示
   鉴于公司重整计划已经执行完毕,公司将按照监管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
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在此以前,公司股票将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
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2月9日




   报备文件
   1、(2020)渝05破193号之五《民事裁定书》
   2、(2020)渝05破205号之五《民事裁定书》
3、(2020)渝05破202号之五《民事裁定书》
4、(2020)渝05破197号之四《民事裁定书》
5、(2020)渝05破191号之四《民事裁定书》
6、(2020)渝05破187号之五《民事裁定书》
7、(2020)渝05破204号之五《民事裁定书》
8、(2020)渝05破18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
9、(2020)渝05破189号之三《民事裁定书》
10、(2020)渝05破190号之三《民事裁定书》
11、(2020)渝05破199号之四《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