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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力帆科技: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年4月修订)2023-04-15  

                                        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3 年 4 月 14 日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公司和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
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按规定的程序、用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
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
点的2个交易日内。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
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
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
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
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机构:
   (一)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董事和董事会;
   (三)监事和监事会;
   (四)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

                                   1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除上述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之外,公司应当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
密的基础上,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
息。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上海证券交易
所。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
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
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
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
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
规则》及时披露。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漏该信息,不
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
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


                                   2
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以及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
期限内如实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的
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
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
的词句。
    第十三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
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定期报告为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十四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
众查阅,并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重庆证监局。
    第十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
于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
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
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
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
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
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
等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


                                   3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
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
告。定期报告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与格式要求记载
有关内容并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均应当披露。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完成编制,并
在指定报纸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全文。
    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编制并披
露。
    季度报告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完成编
制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
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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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
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四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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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
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进行预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
下降50%以上,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按照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三)项的规定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5元;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3元。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如预计本期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
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下列重大差异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
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一)因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
最新预计的净利润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发生方向性变化的,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
者范围差异较大;
   (二)因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
最新预计不触及第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的情形;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
司经营情况和财务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应当
披露业绩预告。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业绩预告及更正公告、业绩快报
及更正公告、盈利预测及更正公告披露的准确性负责,确保披露情况与公司实际
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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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密的;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
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如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
的业绩快报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发生方向性
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三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在报送定期
报告的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作的符合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审
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和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发表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专项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规则要求的专项
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一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
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三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
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
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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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
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


                                     8
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
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四)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五)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六)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七)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二条规
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
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
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
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9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
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
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第三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信息披
露事务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
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
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五条   公司设证券事务代表,其职责是协助董事会秘书执行信息披露
工作,包括定期报告的资料收集和定期报告的编制等,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


                                    10
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公开
信息披露的制作工作,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的所有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
续。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
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
息。
    第四十七条   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50%以上的子公司应设专人负责协调
和组织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供信息披露相关文件,
各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应保证本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八条   定期报告披露程序:
   (一)由公司内部董事、董事会秘书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召开会议,确定定
期报告披露时间,制订编制计划。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
告;
   (二)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组织各相关部门按定
期报告编制计划起草定期报告草案,经公司总裁办公会讨论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
   (四)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
书面审核意见;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六)董事长签发定期报告;
   (七)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九条   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一)公司涉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的信息披露
遵循以下程序:
    1.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编制


                                   11
临时报告;独立董事意见直接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公
告;
    2.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查,董事长签发;
    3.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
   (二)公司涉及本制度第三十二条所列的重大事件,或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以及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
宜且不需经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与上述事宜相关的公司职能部门及分、子公司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董事
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相关文件;
    2.董事会秘书应当判断该事宜是否涉及信息披露,并及时报告总裁和董事
长。董事会秘书对于该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
咨询。
    3.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编制涉及披露事项的临时报告;
    4.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查,董事长签发;
    5.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
    第五十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
动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
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五十一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


                                     12
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
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按临时报告披露程序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
或澄清公告。


                             第六章    保密措施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
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五十四条     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相关服务,应当事前与各中介机
构签订保密协议。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
    第五十五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对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参加控股
股东召开的会议上的发言和书面材料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公开信息但尚
未在指定媒体上披露,又无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
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正常的工作会议,对本制度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
与会人员有保密责任。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六条     由于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
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
解除其职务的处分。
    第五十七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八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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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六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修改,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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