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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力帆科技: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4月修订)2023-04-15  

                                        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3 年 4 月 14 日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
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
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
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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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
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
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
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结合实际情况并根据
实际需要,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
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八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
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
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
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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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
平台、各种新媒体平台等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
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有机会得到内幕信
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应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
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在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二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参与投
资者说明会的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总裁)、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
事、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
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具体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
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
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结合实际情况
和需要,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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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
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
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六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
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第十九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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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可以列席公司战略研讨会、经
营分析会、预算编制会等重要会议,可向各有关部门问询有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
相关书面材料。
    第二十二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
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
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具体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认为有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
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
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修改,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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