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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晶科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06-09  

						证券代码:601778           证券简称:晶科科技          公告编号:2020-023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737号)核准,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
票59,459.2922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37元,募
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598,371,069.14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为2,416,756,990.92元,上述款项已于2020年5月12日全部到账。天健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0
年5月13日出具了“天健验[2020]第166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本公司、保荐机构及相关募集资金存
储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各方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
了详细约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0-001)。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鉴于宝应县鸿盛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应光伏”)为本次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宝应光伏发电应用领跑者 2017 年柳堡 2 号 100MW 渔光互补项目”
的实施主体,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
行,本公司、宝应光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信建投”)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四方监管协议》。截至 2020 年 6 月 5 日,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
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存储金额(元)
宝应县鸿盛光伏电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0301230000004007     300,000,000.00
力有限公司         上海分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宝应光伏(以下简称“乙方”)、开户银行(以
下简称“丙方”)及保荐机构中信建投(以下简称“丁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乙方实施“宝应光伏发电应用领跑者 2017 年柳堡 2 号 100MW 渔光互
补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乙方募集资
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
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
存储情况。
    4、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昶、张世举可以随时到丙方查
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
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
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6、乙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
/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丙方通知
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
四条约定的甲方、乙方对丁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
有。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
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
募集资金专户。
    9、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
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
署(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
户或四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 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