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科科技: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0年6月修订)2020-06-09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
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
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
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关联方如在股东大会上享有表决权,除特殊情形外,均应对关联交易
事项回避表决;
(四)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
决时,应当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
时应聘请专业评估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公司是否与关联人构成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
方式、途径和程度等进行实质判断。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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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组织;
2、前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法人或其它组织;
3、本条第(二)款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或者由关联
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其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
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二)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1、持有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2、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条第(一)项第 1 款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
4、本条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1)父母;(2)
配偶;(3)兄弟姐妹;(4)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5)配偶的父母、年满 18 周岁
的子女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因与公司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
12 个月内,将具有前述本条第(一)、(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2、过去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述本条第(一)、(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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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
第六条 本制度所述关联交易应遵循下列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顺序适用国家定价、市场价格和协商定价的原则。有
国家定价的,适用国家定价;若无国家定价,适用市场价格;如果没有国家定价
和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确定。如无法以上述价格确定,则由双
方协商确定价格。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
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三)国家定价:包括国家价格标准和行业价格标准。
(四)市场价格:以市场价为准确定资产、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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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成本加成价:在交易的资产、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合理的利润
确定交易价格及费率。
(五)协议价: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第七条 关联交易价格的管理
(一)交易双方应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量计算交易
价款,逐月结算,每季度结算,按关联交易协议当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支付。
(二)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关联交易的市场价格及成本变动情况进行跟踪,
并将变动情况报董事会备案。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第八条 下列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室会议审议批准: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公司
提供担保的除外);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 3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的除外)。
如总经理与该关联交易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该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九条 下列关联交易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
司提供担保的除外);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达到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第十条 下列关联交易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
(一)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的关联交易;
(二)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
(三)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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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
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
生额达到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或第十条规定标准的,分别适用以上各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或第十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
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
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或第十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或者相互
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以及由同一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或第十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
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度第五条第(十一)至第(十四)项所列
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
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或第十条的规定提交
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
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其中,需要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还需
要进行信息披露。
(二)已经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
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
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
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
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或第十条的规定提交
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
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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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每年新发生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
常关联交易协议等,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总经理或
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
之前,按类别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
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或第十条的规定提交总经理或总
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汇总披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
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
第八条、第九条或第十条的规定重新提交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者
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
总量或其确定方法、付款时间和方式等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本制度第十
三条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时,应当说明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
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 3 年的,应当每
3 年根据本制度的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
第十六条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关联
交易所涉及事项的审批权限及程序有特殊规定的,依据该等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董事会对本制度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三)项之规定的
关联交易应当请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出具意见,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如相关关联交易议案形成决议
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则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出席董
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1. 为交易对方;
2. 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3.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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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4. 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
围参见本制度第四条第(二)项第 4 款的规定);
5. 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四条第(二)项第 4 款的规定);
6.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
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二)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包
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1. 为交易对方;
2. 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3.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
4.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5.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
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股东;
6. 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
股东。
第十九条 关联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董事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董事有权要求其回避;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董事的争议时,由董事会向其监管部门提出确认关
联关系的要求,并依据上述机构或人员的答复决定其是否回避;
(三)关联董事可以列席会议讨论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四)董事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关联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对该事项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做出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
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 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
关联股东回避申请;
(二) 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由会议主持人进行审查,并由董
事会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股东是否为关联股东做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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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表决。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章规
定履行相关义务:
(一)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
披露程序。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
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
制的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本公司行为,应依据本制度履行
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或者与公司的
关联人进行第五条提及的各类交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低于”、“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之日起生效实施。本制
度的修改亦应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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