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石门一路 288 号 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中心一座 26 层 邮编:200040 电话:(86-21)5298 5488 传真:(86-21)5298 5492 junhesh@junhe.com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章及《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就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 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 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列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 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承诺其所 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5870765 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 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755) 25870780 传真: (86-411) 82507579 传真: (852) 2167005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海口分所 电话: (86-898) 68512544 纽约分所 电话: (1-212) 7038720 传真: (86-21) 52985492 传真: (86-20) 28059099 传真: (86-898) 68513514 传真: (1-212) 7038702 硅谷分所 电话: (1-888) 8868168 www.junhe.com 传真: (1-888) 8082168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6月8日作出的《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 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司监事会于2020年6月8日作出的《晶科电力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6月9 日公告的《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 下简称“《会议通知》”)等文件,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且公司 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与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提前20日以公告方式 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会议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 会议审议议题、股权登记日以及会议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内容,其中,股权登 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超过7个工作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提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2020年6月29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0年6月29日在上海市静 安区寿阳路99弄2号楼晶科大厦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 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 李仙德先生主持,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2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人员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1)现场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股东。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 29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893,001,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8.4505%。 (1)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659,848,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0.0198%。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电子邮件传来的表明公 司截至 2020 年 6 月 19 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上 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均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2) 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确认,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 233,153,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4308%。 2、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及《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召 集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股 3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1、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 出席会议的股东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逐项进行了表决。股东大会 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2、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 在《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 的情形,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现场会议履行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该表决方式符合《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推举2名股东代表、1名监 事代表并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对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表决进行清 点,符合《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根据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的清点,以及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传来的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对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的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6、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逐项表决通过 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的议案》。 1,892,867,80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99.9929%; 81,1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42%;52,100股弃 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29%。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监高及其控制的 主体)表决情况:267,610,80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502%;81,1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 0.0302%;52,1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6%。 (2)审议通过了《关于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的议案》。 1,892,837,80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99.9913%; 81,1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42%;82,100股弃 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45%。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监高及其控制的 主体)表决情况:267,580,80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390%;81,1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2%;82,1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8%。 (3)审议通过了《关于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的议案》。 1,892,837,80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99.9913%; 81,1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42%;82,100股弃 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45%。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监高及其控制的 主体)表决情况:267,580,80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390%;81,1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2%;82,1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8%。 (4)审议通过了《关于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 告的议案》。 1,892,853,80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99.9922%; 65,1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34%;82,100股弃 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44%。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监高及其控制的 主体)表决情况:267,596,80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5 数的99.9450%;65,1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3%;82,1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7%。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1,892,873,20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99.9932%; 75,7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39%;52,100股弃 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29%。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监高及其控制的 主体)表决情况:267,616,20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522%;75,7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2%;52,1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6%。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892,883,80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99.9938%; 65,1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34%;52,100股弃 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28%。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监高及其控制的 主体)表决情况:267,626,80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562%;65,1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3%;52,1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5%。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高唐齐盛提供担保的议案》。 1,892,838,80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99.9914%; 110,1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58%;52,100股 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28%。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监高及其控制的 主体)表决情况:267,581,80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394%;110,1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1%;52,1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5%。 6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 就本项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1,039,437,80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99.9843%;111,1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含网络投票)的0.0106%;52,1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 络投票)的0.0051%。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监高及其控制的 主体)表决情况:267,580,80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390%;111,1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4%;52,1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6%。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892,853,80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99.9922%; 95,1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50%;52,100股弃 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28%。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监高及其控制的 主体)表决情况:267,596,80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450%;95,1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5%;52,1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5%。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892,883,80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99.9938%; 65,1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34%;52,100股弃 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28%。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监高及其控制的 主体)表决情况:267,626,80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562%;65,1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3%;52,1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5%。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7 1,892,853,80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99.9922%; 95,1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50%;52,100股弃 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28%。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监高及其控制的 主体)表决情况:267,596,80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450%;95,1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5%;52,1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5%。 (1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892,853,80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99.9922%; 95,1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50%;52,100股弃 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28%。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监高及其控制的 主体)表决情况:267,596,80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450%;95,1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5%;52,1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5%。 (1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1,892,853,80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99.9922%; 95,1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50%;52,100股弃 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28%。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监高及其控制的 主体)表决情况:267,596,80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450%;95,1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5%;52,1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5%。 (1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1,892,837,80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99.9913%; 111,1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58%;52,100股 8 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29%。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监高及其控制的 主体)表决情况:267,580,80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390%;111,1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4%;52,1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6%。 (1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1,892,837,80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99.9913%; 111,1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58%;52,100股 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29%。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监高及其控制的 主体)表决情况:267,580,80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390%;111,1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4%;52,1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6%。 (1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议案》,具体如下: 16.01 审议通过了《提名选举李仙德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 1,291,886,410票赞成,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的68.2454%。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监高及其控制的 主体)表决情况:267,577,410票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377%。 16.02 审议通过了《提名选举陈康平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 1,291,886,404票赞成,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的68.2454%。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监高及其控制的 9 主体)表决情况:267,577,404票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377%。 16.03 审议通过了《提名选举李仙华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 1,291,881,405票赞成,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的68.2451%。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监高及其控制的 主体)表决情况:267,572,405票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359%。 16.04 审议通过了《提名选举胡建军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 1,291,877,404票赞成,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的68.2449%。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监高及其控制的 主体)表决情况:267,568,404票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344%。 16.05 审议通过了《提名选举白哲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 3,246,941,404票赞成,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的171.5234%。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监高及其控制的 主体)表决情况:267,568,404票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344%。 16.06 审议通过了《提名选举Neil Edward Johnson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2,942,503,404票赞成,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的155.4411%。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监高及其控制的 主体)表决情况:267,570,404票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 99.9351%。 (1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议案》,具体如下: 17.01 审议通过了《提名选举丁松良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 人》。 1,892,834,407票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效决权(含网络投票)的99.9911%。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监高及其控制的 主体)表决情况:267,577,407票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377%。 17.02 审议通过了《提名选举彭剑锋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 人》。 1,892,834,404票赞成,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的99.9911%。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监高及其控制的 主体)表决情况:267,577,404票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377%。 17.03 审议通过了《提名选举韩洪灵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 人》。 1,892,834,404票赞成,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的99.9911%。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监高及其控制的 主体)表决情况:267,577,404票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377%。 (1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 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具体如下: 18.01 审议通过了《提名选举曹海云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 11 1,892,834,406票赞成,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的99.9911%。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监高及其控制的 主体)表决情况:267,577,406票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377%。 18.02 审议通过了《提名选举肖嬿珺女士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 1,892,844,404票赞成,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的99.9917%。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监高及其控制的 主体)表决情况:267,587,404票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415%。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由此做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本页以下无正文) 12 (本页无正文,为《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邵春阳 经办律师: 邵鹤云 经办律师: 殷会鹏 2020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