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科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2-16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作为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
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
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金锐先生具备所聘岗位的经营管理经验及专业能力,任职资格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任
职或市场禁入的情形。本次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
我们同意聘任金锐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二、关于为境外参股公司提供股权质押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担保是为满足阿布扎比 Al Dhafrah 2,100MW 光伏电站(以
下简称“Al Dhafrah 电站”)的建设资金需求,该项目各股东方按股权比例进行
的同比例担保。Al Dhafrah 电站项目为目前在建的全球单体规模最大的光伏发电
项目,且已与阿联酋水电公司签署了 30 年的购电协议,项目收益有较高保障。
公司控股股东晶科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科新能源”)承诺为本次
股权质押担保事项提供反担保,担保风险整体可控。
本次担保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
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担保系应受让方要求而发生,有利于促进高唐县齐盛新能源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顺利实施。受让方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三峡新能源”)具有央企背景,实力雄厚,本次股权转让有利于公司加
快 EPC 回款,降低坏账风险。同时,本次担保还为公司与受让方三峡新能源的
进一步合作夯实基础,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取得高唐项目二期的 EPC 总承包权。
公司控股股东晶科新能源及自然人高健、侯付波承诺为公司本次担保事项提供反
担保,担保风险整体可控。
本次担保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
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韩洪灵、彭剑锋、丁松良
2020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