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科科技: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核查意见2020-12-16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晶科电力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科科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
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
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晶科科技向境外参股公司等主体提供担
保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对境外参股公司融资提供股权质押担保
(一)对外担保概况
为满足阿布扎比 Al Dhafrah 2,100MW 光伏电站(以下简称“Al Dhafrah 电
站”)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Al Dhafrah 电站项目公司 Dhafrah PV2 Energy
Company LLC(以下简称“阿布扎比项目公司”)拟申请不超过 9 亿美元的银团
贷款。晶科科技、法国电力可再生能源公司各间接持有项目公司 20%的股权,阿
布扎比电力公司控制的当地股东公司 Dhafrah Solar Energy Holding Company
LLC 直接持有项目公司 60%的股权,各方拟按各自持股比例为本次融资提供股
权质押担保。其中,公司的境外全资下属公司 Jinko Power Middle East DMCC(以
下简称“晶科中东”)拟将其持有的 EDFR and Jinko Holding Co., Ltd.(以下简
称“合资公司”)50%股权质押给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系本次贷款银团
的本地担保代理银行),质押期限为四年,即自《股权质押协议》签署之日起至
股权质押解除日止。公司本次实际承担的融资担保金额不超过 1.8 亿美元。公司
控股股东晶科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科新能源”)承诺为公司本次
股权质押担保事项提供反担保。
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为境外参股公司提供股权质押担保的议案》。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该议案
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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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担保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Dhafrah PV2 Energy Company LLC
注册地点:阿联酋阿布扎比
注册资金:500,000 迪拉姆
经营范围:电站维护、电力企业投资、建设和管理、发电机和变压器的安装
和维护等。
Al Dhafrah 电站项目于 2020 年 4 月中标,2020 年 7 月签署购电协议,2020
年 10 月开始建设,预计于 2022 年 10 月建成并网。该项目计划总投资 10.5 亿美
元,其中资本金出资约 2.1 亿美元,项目融资约 8.4 亿美元。截至目前,Al Dhafrah
电站项目即将融资闭合。
2、股权结构
被担保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晶科中东和 EDF EN Middle East DMCC(以下简称“法电中东”)分别持有
合资公司各 50%股权,合资公司持有阿布扎比项目公司的 40%股权,阿布扎比
电力公司控制的当地股东公司持有阿布扎比项目公司 60%股权。
3、基本财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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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布扎比项目公司系为实施阿布扎比 Al Dhafrah 2,100 兆瓦光伏电站项目于
2020 年 10 月设立,截至 2020 年 10 月 21 日,阿布扎比项目公司总资产 50 万迪
拉姆,净资产 50 万迪拉姆;实现营业收入 0 元、净利润 0 元。(以上数据未经审
计)
(三)股权质押协议的主要内容
1、质押品:包括质押股权以及在任何时候基于质押股权可分配的分红、利
益及其他款项,及全部因质押股权产生的任何权利、利益或债权等。
2、质押期间:自股权质押协议签署之日起至质押解除日止。
3、保证:各出质人向本地担保代理银行承诺,只要全体出质人的义务仅限
于不时处置的全部质押品所得,当本地担保代理银行要求时,各出质人将立即按
照与其相关的条款、支付、解除并满足受质人被担保的义务。
4、消极担保:除非本地担保代理银行书面同意,各出质人不得在质押期间、
以任何形式、在质押品上创设或允许设定其他担保权益,亦不得处置或交易任何
质押品。
5、执行事件:项目融资协议项下,债务人发生迟延还款、重大不实陈述、
交叉违约、破产清算、违法行为、政府干预、撤销、重大不利影响、环境诉讼等
事件,并且该等事件持续时,全授信管理代理银行将有权随时发出通知、要求担
保代理银行立即执行所有担保品。
6、投票权及分红:在执行事件发生前,各出质人仍有权收取质押品产生的
所有分红、利益,以及其他收入性质的款项及分配,以及有权行使各自的投票权。
7、质押解除日:本地担保代理银行认为所有被担保融资方已均无任何义务
(无论是实际的还是或有的、现在或将来的)根据任何融资文件向阿布扎比项目
公司垫款或提供其他财务支持,并且所有担保债务均已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全额
支付和清偿之日。
8、管辖法律:阿布扎比国际金融中心法。
9、争议解决:阿布扎比国际金融中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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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权质押担保事项目前尚未签订相关协议,上述计划新增担保额仅为预
计数字,上述担保尚需银行或相关机构审核同意,具体内容以实际签署的协议为
准。
(四)反担保情况说明
公司控股股东晶科新能源承诺为公司本次担保事项提供反担保。
二、公司对高唐县齐盛新能源有限公司等主体提供履约担保
(一)对外担保概况
高唐县齐盛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唐齐盛”或“高唐项目公司”)
是聊城市高唐县姜店镇 140MW 光伏农业综合体项目的电站项目公司,股东为自
然人高健、侯付波,二人合计持有高唐齐盛 100%的股权。高唐齐盛姜店镇电站
总装机容量 140MW,分为两期投资建设,其中,高唐齐盛姜店镇一期 60MW 光
伏农业综合体项目于 2018 年 1 月 10 日取得备案文件,已纳入 2019 年光伏发电
国家竞价补贴范围项目名单;高唐齐盛姜店镇二期 80MW 伏农业综合体项目于
2019 年 6 月 20 日取得备案文件,目前正在开展平价项目前期工作。受高唐齐盛
的委托,公司作为 EPC 总承包方负责高唐齐盛姜店镇一期 60MW 光伏农业综合
体项目建设。
目前,高唐齐盛股东高健、侯付波(以下简称“转让方”)拟向中国三峡新
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峡新能源”或“受让方”)转让高唐
齐盛 100%股权。为促进本次股权转让的顺利实施,加快 EPC 项目回款,并为高
唐齐盛姜店镇二期项目合作打下良好基础,晶科科技拟与转让方、受让方及高唐
项目公司共同签署《高唐县齐盛新能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以下简称
“《股转补充协议》”)及《高唐县齐盛新能源有限公司姜店镇 140MW 光伏农业
综合体项目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应受让方要求,本公司拟为
转让方及高唐齐盛在上述协议中的义务、责任及保证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
次担保无具体担保金额,担保期限至《股转补充协议》和《合作协议》履行完毕
时止。公司控股股东晶科新能源及自然人高健、侯付波承诺为公司本次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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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反担保。
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上述担保
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1、高唐县齐盛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名称:高唐县齐盛新能源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姜店镇姜店村姜店街中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高健
注册资本:12,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7 年 12 月 21 日
营业期限:2017 年 12 月 21 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太阳能及其他新能源项目的开发建设及投资,电力供应(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结构:高唐齐盛股东为持股 97%的自然人高健和持股 3%的自然人侯付
波。
高唐齐盛为开展光伏电站业务的电站项目公司。截至 2020 年 11 月 30 日,
高唐齐盛资产总额为 245,286,451.01 元,负债总额为 245,195,142.85 元,资产净
额为 91,308.16 元;2020 年 1-11 月营业收入为 10,566,842.09 元,净利润为
-408,691.84 元。
2、高健、侯付波
高健,男,中国国籍,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身份证号码:
5
37152619880705XXXX;
侯付波,男,中国国籍,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身份证号码:
37152619861213XXXX。
被担保人高健、侯付波及高唐齐盛与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担保主要内容及本次提供担保具体原因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期限:至《股转补充协议》和《合作协议》履行完毕时止。
3、担保内容:
(1)公司为转让方在《股转补充协议》中的全部义务、责任及保证承担连
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高唐项目建设、验收、土地等各项合规手续的办理责任;
工程质量及消缺整改保证;项目并网后前三年的发电等效利用小时数保证;如实
披露义务等,以及与上述事项相关的违约赔偿责任。
(2)如《合作协议》终止,高唐齐盛应向受让方返还其已投入的资金(包
括融资资金)及利息,转让方及晶科科技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4、担保金额:本次担保无具体金额。
(四)反担保情况说明
公司控股股东晶科新能源及自然人高健、侯付波为公司本次担保事项提供反
担保。
三、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 2020 年 11 月 30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1,374,250.47 万元(外币按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换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 166.46%,其中,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人
民币 1,256,367.33 万元。无逾期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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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担保的审议程序
2020 年 12 月 15 日,晶科科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担
保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两项担保事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核查了上述对外担保的公司董事会的议案、决议等资料,以及独立
董事意见,并与晶科科技高级管理人员就对外担保事项进行了交流。经核查,保
荐机构认为:
公司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
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
核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
为的通知》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晶科科技上述担保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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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陈 昶 张世举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