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科科技:关于公司下属公司向晶科能源提供售电服务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21-02-06
证券代码:601778 证券简称:晶科科技 公告编号:2021-010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下属公司向晶科能源提供售电服务暨关联
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全资下属公司上饶晶益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饶晶益”)
拟租赁关联方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晶科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科
能源”)的建筑物屋顶并建设 5.98MW 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电能优先
供屋顶业主晶科能源使用,富余电能在项目接入公共电网后反送上网,电能相关
收益由开发商上饶晶益享有。
过去 12 个月内,除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联交易外,公司及下
属公司与晶科能源及其控制的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额约 47,833.02 万元;公司
与不同关联人发生的售电交易金额合计为 32,400 万元。(含本次,最终以审计数
据为准)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为业务发展需要,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下
属公司上饶晶益拟租赁晶科能源的建筑物屋顶,建设5.98MW屋顶分布式光伏发
电项目,项目资金自筹解决。该项目采用免费租赁方式,所发电能优先供屋顶业
主晶科能源使用,富余电能在项目接入公共电网后反送上网,电能相关收益(包
括电费收入、碳减排收益、绿证收益及政府补贴等)由开发商上饶晶益享有。项
目建成后预计年均发电量约590万kWh,运营期限25年。预计25年运营期所发生
的售电服务总金额约7,400万元,平均每年的交易金额约296万元。(具体金额以实
际结算为准)
(二)关联关系
晶科能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第10.1.3(二)之规定,晶科能源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本次售电交易构成关
联交易。
(三)截至本公告日,过去12个月内,除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联
交易外,公司及下属公司与晶科能源及其控制企业的关联交易金额约47,833.02万
元,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本次关联交易需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
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概况
1、公司名称: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3、注册资本:800,000 万元人民币
4、成立日期:2006 年 12 年 13 日
5、住所:江西省上饶市经济开发区晶科大道 1 号
6、法定代表人:李仙德
7、经营范围:单晶硅棒、单晶硅片、多晶铸锭、多晶硅片;高效太阳能电
池、组件和光伏应用系统的研发、加工、制造、安装和销售;太阳能原料及相关
配套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上述应用系统用电子产品、太阳能建筑装饰材料、太阳
能照明设备的设计、鉴证咨询、集成、制造、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关联方股权结构
晶科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晶科能源73.28%股份。
(三)关联方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2020年10月31日,晶科能源总资产人民币435亿元,净资产人民币96亿
元;2020年1-10月,晶科能源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267亿元,实现净利润人民币
0.6亿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关联交易协议主要内容
上饶晶益与晶科能源于近期签订的《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项目能源管理协议》
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屋顶业主):晶科能源有限公司
乙方(项目公司):上饶晶益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一)项目实施地点:上饶市经济开发区迎宾大道1号
(二)项目方案:本项目预计投建总容量为5.98MW的光伏发电系统,运营
期限自项目建成并网之日起算25年,项目所发电能由甲方优先使用,实现企业节
能降耗目标,剩余电能接入公共电网,电能的相关收益(包括电费收入、碳减排
收益、绿证收益及政府补贴等)由乙方享有。
(三)项目运营期限:自项目建成并网发电后25年。
(四)电费的计算:(1)甲方的实际用电量均以光伏电站出口双向电能计量
表的计量为准;(2)甲方用电的电费计费标准为:按当地电网同时段(尖峰谷)
工业电价的85%计算。
(五)租赁费用: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已给予甲方电价折扣,乙方无需向甲
方支付租金或其他费用。
(六)生效条件: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且经公司董事会等有权机关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
四、定价说明
本次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允的原则,关联方免费向公司租赁建筑物
屋顶,公司对其售电价格以当地工商业电价为基础,并给予一定折扣,该定价政
策符合市场惯例,与公司和其他非关联客户的此类交易定价政策基本一致,定价
合理、公允。
五、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租赁晶科能源的建筑物屋顶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并向其提供售电服务
系公司业务发展所需,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本次交易有利于加快公司分布
式光伏电站的开发力度,优化业务结构,从而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提升盈利
能力,符合公司业务发展方向。本次交易按市场定价原则,定价合理、公允,不
会损害公司利益,不会对公司独立性造成影响,也不会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造成较大影响,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表决情况及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
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下属公司向晶科能源有限公司提供售
电服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李仙德先生、陈康平先生、李仙华先生和
胡建军先生回避表决。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议
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韩洪灵先生、彭剑锋先生和丁松良先生经事前审核,认可本次
关联交易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向关联方提供售电服务,有利于加快公司分布式光伏电站的开发力度,
优化业务结构,从而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提升盈利能力,符合公司业务发展
方向。本次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允的原则,定价政策与公司和其他客户
的相关定价政策基本一致,定价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的利益的情况。本次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关联董事对该事项亦回避
表决。综上,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计委员会审核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如下的审核意见:本次关联交
易是基于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公司加快分布式光伏电站的开发力度,优
化业务结构,进一步提升公司在光伏发电行业的市场地位,符合公司业务发展方
向。本次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允的原则,向关联方售电价格以当地的工
商业电价为基础,在此基础上给予一定折扣,关联销售定价政策与公司和其他客
户的相关定价政策基本一致,定价合理、公允。本次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
七、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与晶科能源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
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与晶科
能源的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与《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日常经营业务范围,符合公司的正常经营需要,
关联交易价格采取市场化方式定价,合作遵循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公平公允
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不会因为本次交易对关联
方形成依赖,本次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
综上,保荐机构对晶科科技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意见;
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和
关联交易事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