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科科技: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2021-04-28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自履职以来,我们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章
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谨慎行使公司和股东所赋予的权利,勤勉尽
责、恪尽职守,切实维护公司与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保护。
在 2020 年度的工作中,我们主动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积极出席董事会、
股东大会及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等有关会议,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和独立
作用,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并发表独立客观意见。现将 2020 年度的主要工作情况
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2020 年 6 月 29 日,经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韩洪灵先生、
彭剑锋先生、丁松良先生连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人数比
例和专业配置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规的相
关要求。公司现任独立董事简历如下:
韩洪灵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6 年出生,博士研究生学
历。曾任浙江大学管理学院财务与会计学系讲师、副教授,现任浙江大学管理学
院财务与会计学系教授、公司独立董事。
彭剑锋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1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
历。曾任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讲师、副教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
学院教授、公司独立董事。
丁松良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3 年出生,博士研究生学
历。曾任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总部研究部经理、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
司资本运营部副主任、中节能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天津滨海海胜股权投资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海祥(天津)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海祥
(天津)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汇祥(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公司独
立董事。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未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之外的
其他职务,也未在公司股东单位担任职务,且在其他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未超
过五家,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2020 年度,公司共召开 16 次董事会、5 次股东大会,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均
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为切实有效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我们在认真审阅各项议案
内容后,与公司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就议案内容进行充分的沟通,利用自身专业知
识提出合理化建议,独立、客观、谨慎的行使表决权。我们认为,2020 年公司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定要求,对公司重大经营事项履行了
合法有效的决策程序。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认真
审议后,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提出异议。
1、出席董事会情况
独立董事姓名 应出席次数 亲自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韩洪灵 16 16 0 0
彭剑锋 16 16 0 0
丁松良 16 16 0 0
2、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独立董事姓名 应出席次数 亲自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韩洪灵 5 5 0 0
彭剑锋 5 5 0 0
丁松良 5 5 0 0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2020 年度,公司共召开了 9 次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包括 4 次审计委员
会会议、3 次提名委员会会议、1 次战略委员会会议、1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各位独立董事均参加了所在专门委员会的各项会议。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董事会
专门委员会各项议案认真审议后,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提出异议。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的事项
报告期内,我们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充分发挥各自的专业优势,并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就公司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
报告期内,公司启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符合相关资格和各项条件,发行
方案编制合理,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对于项目的背景、项目可行性、项目对
公司未来发展的重要性做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本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进行全面的了解;公司关于填补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切实
可行,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有效地保护了全体
股东利益;相关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债券(第二期)
报告期内,公司启动的公司债券(第二期)发行符合相关资格和各项条件。
我们认为公司具备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和资格,公司本次公开
发行公司债券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满足公司发展需要。
(三)募集资金使用
报告期内,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资或提供无息借款实施
募投项目,置换了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共计
49,789,412.07 元,使用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共计 15 亿元,
并编写了《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我们认为:公司募集资金存
放、使用、管理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通过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资或提供无
息借款的方式实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符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相关安排,有利于稳步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
入募投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
触、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
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满足公司业务增长对流动资金的需求,符合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
(四)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审议了公司下属公司为关联公司晶科能源科技(海宁)
有限公司、晶科能源(滁州)有限公司提供售电服务的议案,以及公司收购关联
公司 Sweihan Solar Holding Company Limited(以下简称“Sweihan 控股”)50%
股权的议案,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我们认为:上述向关联方提供售电服务的交易,
有利于加快公司分布式光伏电站的开发力度,优化业务结构,从而增强企业的市
场竞争力,提升盈利能力,符合公司业务发展方向;公司收购关联方 Sweihan
控股 50%股权,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和关联方对前期所作承诺的切实履行,有利
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提升公司海外光伏市场的品牌影响力,对公司海外业
务开发和优化区域布局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上述关联交易所涉
及的价格客观、公允,关联交易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在议案的表决过程中,公司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
合法、有效。
(五)重大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出售了安陆盛和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100%股权,以及瑞昌
市晶科电力有限公司、抚州市临川区晶科电力有限公司、建德晶科光伏发电有限
公司各 70%股权。我们认为:上述交易主要为盘活存量电站资产,加速回笼资
金,为公司开发新的平价项目做资金储备,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交易价格充
分考虑应收国补回收期限不确定的因素,由交易双方按照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
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交易不会导致公司 2020
年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发生重大变化,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六)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为部分控股公司、关联公司及外部公司办理银行贷款、综合
授信、融资租赁、履约保函等业务提供担保,各类担保事项均严格按照《公司章
程》等规章制度要求履行了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计委员会的决策程序。我们认
为: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之内,不会对公司现在及将
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有利于促进
公司业务开展,缓解现金压力,降低公司坏账风险;对外担保事项的审议、表决
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已履行了回避义务。
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
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形。
(七)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
报告期内,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的九名董
事候选人(其中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候选人资格进行了认真审查,未发现有
《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得任职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认
为市场进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独立董事不存在《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董事会提名的候选
人均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和条件要求;本次公司董事会选举的提名程序规范,
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八)对拟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查
报告期内,公司聘任金锐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刘斯铭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兼
董事会秘书,聘任刘晓军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聘任 BAI XIAOSHU
先生、唐逢源先生、沙江海先生、余俏琦女士和陈岩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我们
提前审阅了拟聘任人员的履历及相关材料,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我们认
为:上述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具备与其行
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和资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形及被
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形,以及被证券交易所宣布为不
适当人选的情形;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九)现金分红和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制定并执行的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履行相关的审议和
信息披露程序并及时召开网络业绩说明会对现金分红情况进行说明,分红比例和
审议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充分考虑
了股东持续、稳定的回报以及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
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认为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和执行符合公司现阶
段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够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
报告期内,公司制定了《2020-2022 年度分红回报规划》。经审核,我们认
为:公司制定的 2020-2022 年度分红回报规划,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发〔2013〕43 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能够实现培育市场长期投资、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
发展,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十)会计政策变更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
【2017】22 号)文件对自身的会计政策进行了变更,该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财
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的情形。
(十一)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
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 2020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我们认为:
该所具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及证券、期货业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
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满足公司 2020 年度审计工作要求;以往为公司提供的
审计服务中,该所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为公司提供了
较好的审计服务;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二)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2020 年公司的承诺主要为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相关事项承诺,包括股份限
售、股份减持等。报告期内,公司及股东没有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况。
(十三)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我们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规范情况,公司能够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未发生信息披露违规的情形。
(十四)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内控建设的有关要求完善内控制度建设,
全面开展内控自我评价工作,不断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未发现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四、总体评价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2020 年我们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客
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勤勉尽责,
认真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为保证公司规范运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发挥了应有的作用。2021 年,
我们将继续本着勤勉尽责的精神,认真、积极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专
业独立作用,不断提升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水平,努力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合法权益,为促进公司的稳健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韩洪灵、丁松良、彭剑锋
2021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