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科科技: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1年8月修订)2021-08-20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晶科电力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
立专门委员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
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
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 2 名为独立董事,且全部成
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
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同时担任召集人,由独立董事委员(为
专业会计人士)担任,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经审计
委员会推选,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均为 3 年,委员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
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专门负责日常工作
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审计工作组的成员由审计委员会选定。
第三章 职责权限
1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三)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四)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五)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披露;
(六) 审查公司内控制度,组织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七)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有责任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
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
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
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
开 4 次;经主任委员或 1/2 以上的委员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
可委托其他 1 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务的,由 1/2
以上的委员共同推举 1 名独立董事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
2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七条 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
项于会议召开 3 日前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员享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现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必要时,
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
开。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非隶属于审计委员会的审计工作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
关联委员应回避。该审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
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
不足审计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 1/2 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
事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相关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在未获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开披露之前,均不得向任何人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除基于法定原因或有权机关的强制命令。
第五章 年报工作规程
3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勤勉尽
责地做好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事务所”)
的沟通和协调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十八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公司管理层应向审计委员会
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向
审计委员会汇报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重大
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公司财务负责人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三十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
称“年审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审计委员会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
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 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前,审计委员会应就审计计划、审计小组
的人员构成、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与
年审会计师进行沟通,并评估年审会计师完成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能力、独立
性、及时性。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
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并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
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
审计意见后、出具正式审计意见前,公司应当安排审计委员会委员与年审会计师
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度审计报告完成后对其进行表决,形成决
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
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事务所的决议。
第三十五条 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负有保密义务。在年报
披露前,审计委员会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年报的内
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和他人牟利。在年报窗口期(年报公告前 30 日内,
4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其配偶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六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年审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
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
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
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
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
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
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
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
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陈述意见。
第四十条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
由相关当事人签字。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5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于董事会。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8 月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