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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晶科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2021-08-20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作为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基于独
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
可及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我们认为:《关于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真实、客观地反
映了 2021 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
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关于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
    二、关于公司 2021 年中期利润分配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有关事项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综合考虑了公司当前资金需求与未来发展投入、股东短期现金分红回报与
中长期回报等因素,从公司实际出发,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没有损
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此次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项目对应的剩余募集
资金用于光伏电站建设项目和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公司根据原募投项目的客观
情况,并结合公司目前经营所需而作出的合理决策,有助于更好地发挥募集资金
的使用效益,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决策程序
合法、有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
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调整《2021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我们认为:本次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基于当前市场环境以及
公司的经营情况作出的决定,有助于更好地调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
性,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效益,决策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调整《2021 年度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并同意将调整后的董事薪酬方案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五、关于会计估计变更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光伏电站折旧年限事项,充分考虑了行业发展、技
术进步及公司电站资产的实际运行情况,更加客观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对公司已披露的财务
报告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
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估
计变更事项。
    六、关于公司下属公司向晶科能源(义乌)有限公司和晶科能源(上饶)有
限公司提供售电服务暨关联交易
    我们已对公司下属公司向关联方提供售电服务暨关联交易的有关议案进行
了事前审阅,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我们认为:
    本次向关联方提供售电服务,有利于加快公司分布式光伏电站的开发力度,
优化业务结构,从而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提升盈利能力,符合公司业务发展
方向。本次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允的原则,定价政策与公司和其他客户
的相关定价政策基本一致,定价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的利益的情况。本次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关联董事对该事项亦回避
表决。综上,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的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为上海晶达及其下属公司提供担保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为市瑞能源技术(上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瑞
能源”)向上海晶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晶达”,后期拟更名为:
上海新能晶达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借款以及上海晶达下属公司后续再融资提供担
保,是为尽快收回上海晶达对公司的应付款项,以及为上海晶达下属公司进行融
资置换所做的合理安排。公司为市瑞能源向上海晶达提供借款担保收取一定的担
保费,且公司均只按持股比例承担担保责任,有利于保护公司的利益,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为上海晶达及其下属公司提供担保,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
    我们认为:
    1、公司本次回购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实施细则》等相关规
定,董事会表决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后期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公司完善
人才激励机制,可以有效兼顾股东、公司、核心团队个人利益,使各方紧密合力
共同推动公司长远发展,将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权益。
    3、公司本次回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
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回购方案
可行。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法、合规,具备可行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本次回购股份事项。


                                       独立董事:韩洪灵、彭剑锋、丁松良
                                                        2021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