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科科技:晶科电力晶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2022年4月修订)2022-04-29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程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
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
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的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其配偶、
父母、子女名下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所有本公司
股份及其衍生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
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本制度所称“一致行动人”参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前,应知悉《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
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不得披露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及未
经公开披露的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上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提交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
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公司
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计划交易日前及时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书面确认通知之前,不得
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股份的交易行为。
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参照上述要求提交给董事长进行确
认。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交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由上交所予以备案。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
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
符合上交所的规定。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
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
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
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
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
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有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董事会办公
室向上交所申报其个人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
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的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本人及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有的证券账户负责,加强证券账户管理,及时向董
事会秘书申报其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本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严禁将所
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
于该事实发生当日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并由董事会办公室在上交所公司业务管理
系统中填报相关信息并按规定公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需向董事会办
公室及时提供下列信息: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董事会可以依据《管
理规则》向上交所申报并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由此引发的责任由相关
当事人承担。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申报的数据的真
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亲属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
务。
第十四条 董监高同时是控股股东、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身份的,或买卖
本公司股票构成公司收购等情形的,亦需遵守相应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
控股股东、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收购等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增持、转让的
规定。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份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合计转让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性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为
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票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
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其它关于禁止买卖或转让本公司股份的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上市满一年后,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或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
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形成的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增
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
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不得累计
到次年自由减持。
第四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
未满 6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未满 3个月的;
(六)内幕信息存续期间,内幕知情人禁止买卖公司股票;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或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
公告日期时,自原预约定公告日前30日起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
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掌握本公司任何未公开披露的内幕消息的期间;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
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
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下列情况: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情况。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
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的
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 自相关决
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
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可以
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建议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职
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
在禁止买卖本公司股份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将其所持公
司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
后,按照《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
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存在冲突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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