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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科科技: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2022-04-29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自履职以
来,我们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规定,谨慎行使公司和股东所赋予的权利,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切实维护公
司与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
    在 2021 年度的工作中,我们主动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积极出席董事会、
股东大会及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等有关会议,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和独立
作用,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并发表独立客观意见;积极参加有关培训,不断提升自
身履职能力。现将 2021 年度的主要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独立董事为韩洪灵先生、彭剑锋先生和丁松良先生,各位独
立董事的基本情况如下:
    韩洪灵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6 年出生,博士研究生学
历。曾任浙江大学管理学院财务与会计学系讲师、副教授,现任浙江大学管理学
院财务与会计学系教授、公司独立董事。
    彭剑锋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1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
历。曾任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讲师、副教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
学院教授、公司独立董事。
    丁松良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3 年出生,博士研究生学
历。曾任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总部研究部经理、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
司资本运营部副主任、中节能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天津滨海海胜股权投资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海祥(天津)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海祥
(天津)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汇祥(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公司独
立董事。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未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之外的
其他职务,也未在公司股东单位担任职务,且在其他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未超
过五家,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2021 年度,公司共召开 14 次董事会、5 次股东大会,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均
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为切实有效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我们在认真审阅各项议案
内容后,与公司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就议案内容进行充分的沟通,利用自身专业知
识提出合理化建议,独立、客观、谨慎的行使表决权。我们认为,2021 年公司董
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定要求,对公司重大经营事项履行了合
法有效的决策程序。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认真审
议后,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提出异议。
    1、出席董事会情况

独立董事姓名     应出席次数     亲自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韩洪灵               14           14               0              0

   彭剑锋               14           14               0              0

   丁松良               14           14               0              0



    2、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独立董事姓名      应出席次数    亲自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韩洪灵              5             5                0              0

    彭剑锋              5             5                0              0

    丁松良              5             5                0              0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2021 年度,公司共召开了 16 次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包括 11 次审计委
员会会议、2 次提名委员会会议、1 次战略委员会会议、2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各位独立董事均参加了所在专门委员会的各项会议。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董事会
专门委员会各项议案认真审议后,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提出异议。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的事项
    报告期内,我们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充分发挥各自的专业优势,并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就公司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
    报告期内,我们对《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
的议案》及《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进行了审议,认为公司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并同意公司办理可
转换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
    (二)募集资金使用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等法规和制度的相关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
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具体如下: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共计人民币 10.9
亿元。我们认为: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运
营成本,满足公司业务增长对流动资金的需求,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报告期内,公司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终止实施辽阳忠旺集团 230MW 屋顶分布
式光伏发电项目和营口忠旺铝业 156MW 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下合称
“忠旺项目”),并将忠旺项目尚未使用的 15 亿元募集资金及相关专户利息用于
新光伏发电项目的建设以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我们认为: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
金用途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助于更好地发挥募集资金的
使用效益,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2、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拟开立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
集资金监管协议,拟使用募集资金对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资或提供无息借款实施
募投项目,拟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共计人民币
18,799.91 万元,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共计人民币 5 亿元。
我们同意公司开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
监管协议的相关事项,并认为公司通过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资或提供无息借款
的方式实施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符合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
相关安排,有利于稳步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
募投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满足公司业务增长对流动资金的需求,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
    3、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审阅了《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关于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合称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真实、客观地反映了 2020 年度及 2021
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
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我们高度重视关联交易管理工作,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
所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以及其他各类关联交易事项的必要性、客观性以及定价是
否公允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等方面做出判断,并依照相关程序进行审
核。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
    1、公司下属公司为关联公司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提供售电
服务,有利于加快公司分布式光伏电站的业务布局,优化业务结构,从而增强企
业的市场竞争力,提升盈利能力,符合公司业务发展方向。
    2、公司部分下属公司与关联方上海鼎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
务,有利于补充流动资金,满足下属公司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业务发展方向。
    3、公司下属公司收购关联方 JinkoSolar Holding Co. Ltd.间接持有的 Cordillera
Solar I S.A. 100%股权,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和关联方对前期所作承诺的切实履行,
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提升公司海外光伏市场的品牌影响力,对公司海
外业务开发和优化区域布局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上述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价格客观、公允,关联交易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在议案的表决过程中,公司关联董事均
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重大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拟出售宜兴品和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宿州盛步光伏发电有限
公司、宿州晶海光伏发电有限公司、鄱阳县晶科电力有限公司、左云县晶科电力
有限公司及江苏旭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各 100%股权。我们认为:上述交易有
助于改善公司的资产结构,加速回笼资金,降低国补拖欠对公司的影响。交易价
格由转让双方按照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不会导致公司 2021 年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发生重大变化,不会对
公司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五)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为部分下属公司、外部公司提供融资及履约担保,各类担保
事项均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要求履行了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计委
员会的决策程序。我们认为: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有利于促进公司业务
开展,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之内,不会对公司现在及将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
生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对外担保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生产经营性资
金往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
的情况,也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形。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名及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拟聘任常阳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我们审阅了拟聘任人员
的履历及相关材料,认为:常阳先生具备担任董事会秘书所需的专业知识,已取
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证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
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也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
他情形,聘任相关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聘任常阳先生
担任董事会秘书。
    报告期内,公司股东碧华创投有限公司拟将其派出董事白哲先生变更为高尔
坦先生。我们审阅了候选人的履历及相关材料,认为:本次变更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同
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报告期内,我们审议了《2021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及《关于
调整<2021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认为:本次调整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方案是基于当前市场环境以及公司的经营情况做出的决定,有助于更
好地调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效益,决策程序
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七)现金分红和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制定并执行了 2020 年年度及 2021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合
法履行了相关的审议和信息披露程序。我们认为:因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开发
行正在推进,公司 2020 年度暂不进行利润分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完成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及上市工作后,进行了 2021 年中
期利润分配,分配方案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合考虑了
公司当前资金需求与未来发展投入、股东短期现金分红回报与中长期回报等因素,
从公司实际出发,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没有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的利益。
    (八)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变更
    公司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
(财会〔2018〕35 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的
变更是公司按照国家财政部文件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影响,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应
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自 2021 年 4 月 1 日,公司按照电站使用双玻组件的比例对光伏电站资产的
折旧年限进行部分调整。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光伏电站折旧年限事项,充分
考虑了行业发展、技术进步及公司电站资产的实际运行情况,更加客观地反映公
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
对公司已披露的财务报告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九)聘任审计机构
    报告期内,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
事务所”)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及内
部控制审计。我们认为:该所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能够满足公司 2021 年度财
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的工作要求。结合其在公司 2020 年审计工作中所表
现出的专业能力与敬业精神,续聘天健事务所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质量,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回购股份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审议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公司拟
使用不低于人民币 10,000.00 万元(含本数),不高于人民币 20,000.00 万元(含
本数)进行股份回购,回购的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和股权激励。我们认为:公
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法、合规,回购股份用于后期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
划,有利于公司完善人才激励机制,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
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具备可行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
    (十一)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
    报告期内,公司拟购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保险费不超过
人民币 50 万元/年,保险期间为保险合同生效后 12 个月。我们认为:为公司及
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人投保责任保险,有利于保障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权益,促进责任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促进公司发展。相关
审议程序合法,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为公
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人投保责任保险,并同意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十二)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股东、实际控制人严格履行了关于股份限售、股份减持、
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等相关承诺,不存在承诺未履行或变相履行情况。
    (十三)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我们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规范情况,公司能够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未发生信息披露违规的情形。
    (十四)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内控建设的有关要求持续完善内控制度建
设,全面开展内控自我评价工作,不断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未发
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四、总体评价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2021 年我们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客
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勤勉尽责,
认真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为保证公司规范运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发挥了应有的作用。2022 年,
我们将继续本着勤勉尽责的精神,认真、积极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专
业独立作用,不断提升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水平,努力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合法权益,为促进公司的稳健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韩洪灵、丁松良、彭剑锋
                2022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