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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科科技: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2022-04-29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建投证券
                                 被保荐公司名称: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陈昶、张世      联系方式:021-68801563
 举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528 号证券大厦北塔 2206 室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737 号”
批准,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晶科科技)公开发行不超过
594,592,922 股 新 股 , 发 行 价 格 为 4.37 元 / 股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2,598,371,069.14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2,416,756,990.92
元。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931 号”核准,晶科科技公开发行了 3,000
万 张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发 行 价 格 为 每 张 100 元 , 募 集 资 金 总额 为 人 民 币
3,000,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2,971,776,415.09 元。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晶科科技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由中信
建投证券完成持续督导工作,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       工作制度,并根据晶科科技的实
 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际情况及工作进度制定了相应的
                                                       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
                                                   已与晶科科技签订保荐协议和承
 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
                                                   销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
 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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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与 晶科 科技 保持密 切的日 常沟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 通、定期回访,针对持续督导事项
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专门进行了尽职调查,按照规定
                                                   进行了现场核查。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晶科
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技未发生须按有关规定公开发
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晶科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
                                                   科技及相关当事人不存在违反相
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
                                                   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且相关当事
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人不存在违背承诺的情况。
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晶科
                                                   科技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6、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
                                                   员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
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
                                                   为,且晶科科技董事、监事及高级
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管 理人 员不 存在违 背承诺 的情
                                                   况。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晶科
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 科技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治理制度。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
                                                   晶科科技已建立健全内控制度,
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
                                                   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
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
                                                   到了有效执行,可以保证公司的
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
                                                   规范运行。
序与规则等。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晶科科技已建立健全了信息披露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 制度,保荐机构已按规定审阅信
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详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见“二、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
                                                   已事前审阅相关文件,详见“二、
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
                                                   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
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 已及时审阅相关文件并及时予以
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 更正补充,详见“二、信息披露审
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 阅的情况”。
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2、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晶科
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
                                                   科技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该
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
                                                   等情况。
正的情况。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
                                                   晶科科技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
                                                   人无违背承诺情况。
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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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晶科
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
                                                   科技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
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
                                                   大事项或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
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
                                                   的情况。
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
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
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未发
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生该等情况。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
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
情形。
                                                   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   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
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求,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已进
                                                   行了现场检查。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知道或
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
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
用上市公司资金;
(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晶科
(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科技未发生该等情况。
(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
(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
以上;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根据法规要求及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协议的约定取得和检查募集资
                                                   金专户资料。2021 年度,发行人
18、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
                                                   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
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金实施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使用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的要求。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中信建投证券对晶科科技 2021 年度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

                                       3
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
行了对比。中信建投证券认为晶科科技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披露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晶科科技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按《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4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陈   昶                  张世举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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