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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晶科科技: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2-07-21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2-2024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

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完善和健全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

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兼顾公司的生产经营、可持续发展以及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

公司编制了《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 年度)股东分红回

报规划》(以下简称“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或“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实际经

营情况、股东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

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

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建立对投资者

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积

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与独立

董事、监事、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监

事、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公司未来三年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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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原则上每年进行至少一次,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

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

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

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

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满足上

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三)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董事会应当综

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

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

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公司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时,需经公司股东大会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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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五)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

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六)利润分配的制定程序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

求提出和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2.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

意见;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

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在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预

案的,还应说明原因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

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5.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

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预案的,就相关政策、

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6.股东大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进

行表决。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修订程序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

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由独

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批准,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为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意见,公司应当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网络投票方

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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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

   (一)本规划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二)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规定执行。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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