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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晶科科技: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境外合资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2022-08-3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为境外合资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晶科

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科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

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为境外合资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事项进行了核查,

具体情况如下:

    一、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概述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下属公司 Jinko Power

Middle East DMCC(以下简称“晶科中东”)与法国电力公司全资下属公司 EDF

EN Middle East DMCC(以下简称“法电中东”)共同设立合资公司 EDFR and Jinko

Holding Co., Ltd,晶科中东和法电中东分别持有合资公司各 50%股权。

    鉴 于 合 资 公 司 为 晶 科 中 东 与 法 电 中 东 联 合 投 资 阿 布 扎 比 Al Dhafrah

2,100MW 太阳能发电项目(以下简称“Al Dhafrah 项目”)的持股平台,除 Al

Dhafrah 电站业务外,合资公司不存在其他业务。为满足合资公司日常开支需要,

合资公司各股东拟按持股比例向合资公司提供无息股东贷款。其中晶科中东按

50%持股比例提供的股东贷款总金额不超过 10 万美元,期限 10 年。本次财务资

助主要是满足合资公司日常开支需求,借款资金为晶科中东自有资金,不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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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本次财务资助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公司董事长李仙德先生担任合资公司的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相

关规定,本次对境外合资公司财务资助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三十六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届时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二、被资助对象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EDFR and Jinko Holding Co., Ltd

    登记证号码:000004040

    成立日期:2020 年 3 月 20 日

    类型:合营公司

    注册地址:Unit 2458, 24, Al Sila Tower, ADGM Square, Al Maryah Island, 阿

布扎比,阿联酋

    董事:李仙德,Mothna Bahjat Hamdan Qteishat, Frederic Marie Albert Belloy,

Nguyen Huy Cuong Dao

    发行股本:1,000 美元

    经营范围:电站投资管理。

    股东结构:晶科中东和法电中东分别持有合资公司各 50%股权。

    合资公司信用状况良好,无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合资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单体)如下:

                                                                     单位:美元
     项目         2022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                            2,177,103                       2,178,415

                                      2
   负债总额                                82,516                       82,516
   资产净额                             2,094,587                   2,095,899
     项目          2022年1-3月(未经审计)          2021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                                     0                            0
     净利润                             -1,312.50                      -37,910

    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由晶科中东和法电中东分别按照 50%持股比例为合资公

司提供同等条件的股东贷款。2021 年,晶科中东为合资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金

额约 3.4 万美元,不存在财务资助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的情形。

    三、借款协议主要内容

    晶科中东(“贷款人”)拟与合资公司(“借款人”)签署的《借款协议》主要

内容如下:

    1、借款用途:日常运营管理费用

    2、借款金额:不超过 10 万美元

    3、借款期限:10 年,自实际划款日起算

    4、借款利率:无利率

    5、违约责任:借款人将赔偿贷款人在任何违约事件发生后所遭受的一切直

接损失和/或因借款人逾期还款而产生的损失。

    四、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本次财务资助主要为满足合资公司日常业务开展的资金需求。合资公司各股

东分别按持股比例向合资公司提供同等条件股东借款,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本

次资助金额不大,合资公司持有在建的 Al Dhafrah 项目的项目公司 40%股权,

资产负债状况良好。为加强资金风险控制,晶科中东与法电中东共同控制合资公

司的银行账户,能够对合资公司的经营风险及借款风险进行监控。如发现或者判

断出现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督促合资公司归还本金,控制或者降

低财务资助风险。

    五、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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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关联交易能够满足合资公司日常业务开展的资金需求,公司将密切关注

合资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并对合资公司的还款情况进行监督,

如发现或判断发现不利于上市公司的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发生资金

损失风险。本事项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

       六、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以 6 票同意、

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境外合资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李仙德先生、陈康平先生和李仙华先生回避表决。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议案尚

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为合资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主要是为了支持其日常业务开展的需要。

本次财务资助由合资公司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分摊,资助金额较小,合资公司持

有在建的 Al Dhafrah 项目的项目公司 40%股权,资产负债状况良好,且日常运

营、银行账户由晶科中东和法电中东共同管理,偿债风险整体可控,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后续公司

也将密切关注合资公司的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以保证借款资金的安全。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韩洪灵先生、彭剑锋先生和丁松良先生经事前审核,认可本次

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公司为境外合资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合资公司日常业务的开展。同时,

本次财务资助由合资公司的股东分别按持股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股东借款,且由

股东共同控制被资助方银行账户,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不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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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董事对该事项亦回避表决。综上,我们同意本次为境外合资公司提供财务资

助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2 年第六次会议,

以 2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境外合资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委员李仙德先生回避表决。审计委员会

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本次为境外合资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是为满足合资公司日常业务开展的资金

需求,不会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

此,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请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公司为境外合资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

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

意见和同意上述交易的独立意见,并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

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

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基于为满足合资公司日常业务开展资金

需求而进行,不会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

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为境外合资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

无异议,本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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