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的专项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晶科 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晶科科技”)的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晶科科技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的事项进行了 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737 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59,459.2922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 格为人民币 4.37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2,598,371,069.14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2,416,756,990.92 元,上述款项已于 2020 年 5 月 12 日全 部到账。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 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0 年 5 月 13 日出具了“天健验[2020]第 116 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2、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1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931 号)核准,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公开发行了 3,0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格为每张 100 元,募集资金 总额为人民币 3,000,00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2,971,776,415.09 元,上述款项已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全部到账。天健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 审验,并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出具了天健验〔2021〕191 号《验证报告》。公司已 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 单位:万元 截至 2022 年 6 序 拟投入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月末已使用募 号 募集资金 集资金金额 丰城市同田乡 200MW 渔光互补光伏 1 75,474.37 73,000.00 22,706.89 电站项目 石河子市 1GW 平价光伏发电项目一期 2 34,001.65 9,900.00 9,693.76 100MW 光伏发电项目 大众汽车自动变速器(天津)有限公司 3 DQ 厂区 14.58MW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 6,200.00 6,000.00 4,037.64 目 安波福中央电气(上海)有限公司 4 1,200.00 1,100.00 302.89 3.2MW 分布式光伏项目 5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60,000.00 60,000.00 60,000.00 宝应光伏发电应用领跑者 2017 年柳堡 6 62,072.07 40,000.00 21,246.76 2 号 100MW 渔光互补项目 7 偿还银行贷款 60,000.00 60,000.00 52,937.44 合计 298,948.09 250,000.00 170,925.38 注:2021 年 8 月 19 日和 2021 年 9 月 7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公司终止实施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原募投项目辽阳忠旺集团 230MW 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和营口忠旺 铝业 156MW 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下合称“忠旺项目”),并将原计划投入忠旺项目 的全部募集资金 15 亿元及相关账户利息投入至丰城市同田乡 200MW 渔光互补光伏电站项目、 2 石河子市 1GW 平价光伏发电项目一期 100MW 光伏发电项目、大众汽车自动变速器(天津) 有限公司 DQ 厂区 14.58MW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安波福中央电气(上海)有限公司 3.2MW 分布式光伏项目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的具体内容刊 登于 2021 年 8 月 20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编号:2021-089)。 (二)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 单位:万元 截至 2022 年 6 拟投入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月末已使用募 募集资金 集资金金额 清远市三排镇 100MW 农光互补综合 1 36,333.00 34,000.00 10,797.22 利用示范项目 铜陵市义安区西联镇渔光互补光伏发 2 37,180.00 35,000.00 16,215.21 电项目 3 金塔县 49MW 光伏发电项目 24,269.30 16,000.00 13,022.55 渭南市白水县西固镇 200MW 光伏平 4 76,731.38 72,000.00 8,142.77 价上网项目 5 讷河市 125.3MW 光伏平价上网项目 56,425.00 53,000.00 26,727.37 6 偿还金融机构借款 90,000.00 90,000.00 87,963.43 合计 320,938.68 300,000.00 162,868.54 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实施进度的情况说明 (一)石河子项目实施情况 石河子项目位于新疆省石河子市,项目总投资金额为 34,001.65 万元,其中设 备及安装工程 28,865.80 万元,建筑工程 2,325.33 万元,其他费用 2,176.82 万元, 基本预备费 333.68 万元,流动资金 300.03 万元。本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为 9,900.00 万元。 石河子项目总规模 100MW,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已并网 50MW,已投入募 集资金 9,693.76 万元,占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为 97.92%,募集资金已基本 使用完毕,自有资金部分尚未完全投入。 (二)本次调整实施进度情况及主要原因 2022 年 4 月 27 日,根据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三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批同意将石河子项目达到预定可使 用状态的日期调整至 2022 年 6 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在上海 3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2-057)。 本次根据石河子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公司拟将石河子项目预定达到可使用 状态的时间由 2022 年 6 月调整至 2023 年 6 月。本次调整石河子项目实施进度的 主要原因如下: 本项目位于新疆省石河子市,根据新疆兵团第八师石河子市人民政府印发的 《关于加快推进八师石河子市光伏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河子项目原 计划利用当地退地减水退出的土地实施项目建设。近期由于“退地减水”政策实 施情况发生变化,公司接到第八师国土资源局一四八团分局的通知,本项目需按 照农用地转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为确保重新分类后的项目用地符合相关光 伏用地政策的要求,公司拟待上述审批手续完成后再行推进该项目的建设工作。 目前公司已积极按照通知要求,推进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办理。根据审批流程的流 转情况,手续办理尚需一定时间,项目无法在原定时间内完成建设。 为确保募投项目合法合规稳步实施,公司在综合考虑当前项目实际建设进度、 土地审批手续办理时间以及后期整体施工条件的基础上,经审慎研究论证后拟将 石河子项目的预计完工时间调整至 2023 年 6 月。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实施进度对公司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是公司根据项目客观原因及实际实施情况 作出的审慎决定,仅涉及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的变化,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坏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石河子项目已实现部分并网发电,募集资金已基本 使用完毕,剩余 50MW 容量的延期并网,将对项目整体收益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但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及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本次调整有利于 公司合法合规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已将石河子项目定为重点项目,并已成立专项工作小组积极沟通配合相 关地方主管部门推进土地合规相关审批手续,目前手续流转已取得一定进展。受 4 当地疫情防控影响,人员流动、沟通协调工作受到一定程度的阻碍,对审批手续 办理进度造成一定影响,公司将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全力推进土地审批手续的办 理,并在完成审批手续后,充分调动公司内外各项资源,统筹有序推进石河子项 目的建设,保障项目尽早完成建设,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 五、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的议案》。同时,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 进度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的事项,是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的谨 慎决定,不涉及实施主体、投资内容、投资用途等变更,有助于公司合法合规推 进募投项目的建设,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 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因此,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 目实施进度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进度是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的谨慎决定, 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实质内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 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 监事会同意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的事项。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5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实施进度不会 对募投项目的实施及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也不存在改变或者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调整实施进度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实施进度事项无 异议。 特此公告。(以下无正文)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