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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科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3-02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晶科电力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作为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基
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股权转让暨可转债募投项目转让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转让全资子公司股权涉及可转债募投项目事宜,
符合公司发展战略部署和实际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交易价格公允、合理,决策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有关制度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
次全资子公司股权转让涉及可转债募投项目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终止并将剩余募集资金用于新建项目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将部分募投项目终止并将剩余募集资金用于新建工
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与储能项目是基于募投项目实际推进情况及需要做出
的决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该事项的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终止实
施丰城项目与讷河项目,并将上述两个项目的剩余募集资金用于新建项目的事项,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转让海外下属公司股权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转让海外下属公司股权,符合公司对海外电站项目
的投资计划和安排。交易对方在西班牙当地享有较高的声誉,本次股权转让事宜
将有利于公司与交易对手方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本次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后,有
助于公司尽早锁定买家,明确开发收益,降低退出风险,符合公司对外投资海外
项目的战略规划,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使用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和支付发
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
    1、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
资金,未与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
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112,447.77 万元置换预先已投
入募投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五、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
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进行置换,可以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有利于提高募
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使用
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独立董事:韩洪灵、彭剑锋、丁松良
                                                        2023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