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新审议售电服务合同暨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晶科 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科科技”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持 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 重新审议售电服务合同暨日常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16年3月,晶科科技与关联方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科能 源”)下属公司签署了浙江海宁6.33MW工商业分布式电站的《能源管理协议》暨 长期售电服务合同,该电站每年售电关联交易额纳入公司各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 划进行了审批;2020年6月,公司与晶科能源下属公司分别签署了浙江海宁 5.98MW工商业分布式电站、安徽滁州10MW工商业分布式电站的《能源管理协 议》暨长期售电服务合同,并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相 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6月9日、2021年4月21日、2022年4月29日、2022 年12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14、2020-015、2021-028、2022-054、2022-159)。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 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公 司本次拟对上述正在履行的长期售电服务合同进行重新审议。 (二)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1 1、董事会表决情况及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以5票同意、0票 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重新审议售电服务合同暨日常关联 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李仙德先生、陈康平先生、李仙华先生和胡建军先生回 避表决。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议案尚需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控股股东晶科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他与本议案存在利 害关系的法人或自然人应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上述议案。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韩洪灵先生、彭剑锋先生和丁松良先生经事前审核,认可本次 关联交易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继续履行《能源管理协议》向关联方提供售电服务,有利于提升公司盈 利能力,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本次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允的原则, 定价政策与公司和其他客户的相关定价政策基本一致,定价合理、公允,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关联董事对该事项亦回避表决。综上,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计委员会发表的书面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如下书面意见: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有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本次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允的原则,定价政策 与公司和其他客户的相关定价政策基本一致,定价合理、公允。本次关联交易决 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并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及关联关系 2 (一)关联人基本情况 1、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94799028G 法定代表人:李仙德 注册资本:1,00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2006年12月13日 注册地址: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1号 经营范围:单晶硅棒、单晶硅片、多晶铸锭、多晶硅片;高效太阳能电池、 组件和光伏应用系统的研发、加工、制造、安装和销售;太阳能原料及相关配套 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上述应用系统用电子产品、太阳能建筑装饰材料、太阳能照 明设备的设计、鉴证咨询、集成、制造、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结构:晶科能源为A股科创板上市公司,晶科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晶 科能源58.62%股份。 晶科能源信用状况良好,无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晶科能源最近 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2022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7,287,107.99 11,083,695.47 负债总额 5,931,391.98 8,539,605.56 资产净额 1,355,716.01 2,544,089.91 资产负债率 81.40% 77.05% 项目 2021 年 1-12 月(经审计) 2022 年 1-9 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4,056,961.83 5,277,172.44 净利润 114,136.02 167,596.38 2、浙江晶科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晶科能源”) 3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90954553T 法定代表人:李仙德 成立时间:2006年8月2日 注册资本:205,498.841447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袁花镇袁溪路58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电 子专用材料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新兴能源技 术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 项目: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设在:海宁市尖山新区海市 路35号) 股东结构:晶科能源持有浙江晶科能源100%股权。 浙江晶科能源信用状况良好,无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浙江晶科 能源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2022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955,079.34 994,686.87 负债总额 592,748.52 650,779.70 资产净额 362,330.82 343,907.17 资产负债率 62.06% 65.43% 项目 2021 年 1-12 月(经审计) 2022 年 1-9 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1,483,566.00 1,069,319.69 净利润 17,572.32 -18,423.64 3、晶科能源(滁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滁州晶科能源”)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MA2UBEWC89 4 法定代表人:李仙德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2019年11月26日 注册地址: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经济开发区黎明路18号 经营范围:太阳能组件的研发、制造、销售;光伏衍生品的研发、制造、销 售;光伏产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 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结构:晶科能源持有滁州晶科能源75.50%股权、来安县经开新能源股权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滁州晶科能源24.50%股权。 滁州晶科能源信用状况良好,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2022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581,336.38 825,648.36 负债总额 363,192.98 599,992.81 资产净额 218,143.40 225,655.55 资产负债率 62.48% 72.67% 项目 2021 年 1-12 月(经审计) 2022 年 1-9 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824,307.40 1,354,330.67 净利润 1,207.39 7,512.16 (二)关联关系 晶科能源及其上述下属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根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第二款(三)之规定,晶科能源及其上述下属公司 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三、关联交易协议主要内容 (一)浙江海宁6.33MW工商业分布式电站的《能源管理协议》主要内容 1、协议签署方 5 甲方(屋顶业主):浙江晶科能源有限公司 乙方(开发运营商):海宁市晶能光伏电力有限公司 2、项目实施地点:浙江晶科袁花厂区、尖山厂区 3、项目方案:乙方租赁甲方的屋顶后,在甲方的建筑屋顶上建设约6.33MW 光伏电站,所发电能按照双方协议电价优先供应甲方使用,富余项目电能在项目 接入公共电网后反送上网。电能的相关收益(包括政府补贴、碳减排收益等)由 乙方享有。 4、项目运营期限:自项目建成并网发电后25年。 5、电费的计算: (1)甲方的实际用电量均以光伏电站出口双向电能计量表的计量为准; (2)甲方用电的电费计费标准为:按当地电网同时段(尖峰谷)销售电价 为基准,项目运营期限内,计费标准为当地电网同时段(尖峰谷)销售电价的90%。 6、租赁费用:甲乙双方确认项目建设场地的使用费用已经通过项目发电电 价优惠的方式进行补偿,乙方无需就项目建设场地的使用费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 (包括建筑物屋顶使用租金及本项目用于安装电站相关设备所需的房屋、场地的 租金)。 (二)浙江海宁5.98MW工商业分布式电站的《能源管理协议》主要内容 1、协议签署方 甲方(用电方):浙江晶科能源有限公司 乙方(开发运营商):浙江晶源电力有限公司 丙方(屋顶业主):晶科能源(海宁)有限公司 2、项目实施地点:海宁市袁花镇联红路89号晶科能源厂区 3、项目方案:乙方租赁丙方的屋顶后,在丙方的建筑屋顶上建设约5.98MW 6 光伏电站,所发电能按照协议电价优先供应甲方使用,富余项目电能在项目接入 公共电网后反送上网。电能的相关收益(包括政府补贴、碳减排收益等)由乙方 持有。 4、项目运营期限:自项目建成并网发电后25年。 5、电费的计算: (1)甲方的实际用电量均以光伏电站出口双向电能计量表的计量为准; (2)甲方用电的电费计费标准为:按当地电网同时段(尖峰谷)工业电价 为基准,项目运营期限内,计费标准为当地电网同时段(尖峰谷)工业电价的90%。 6、租赁费用:三方确认项目建设场地的使用费用已经通过项目发电电价优 惠的方式进行补偿,乙方无需就项目建设场地的使用费向甲方与丙方支付任何费 用(包括建筑物屋顶使用租金及本项目用于安装电站相关设备所需的房屋、场地 的租金)。 (三)安徽滁州10MW工商业分布式电站的《能源管理协议》主要内容 1、协议签署方 甲方(屋顶业主):晶科能源(滁州)有限公司 乙方(项目公司):来安县晶科光伏电力有限公司 2、项目实施地点: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经济开发区黎明路18号 3、项目方案:本项目预计投建总容量为10MW的光伏发电系统,运营期限 自项目建成并网之日起算25年,项目所发电能由甲方优先使用,实现企业节能降 耗目标,剩余电能接入公共电网,电能的相关收益(包括电费收入、碳减排收益 及政府补贴等)由乙方享有。 4、项目运营期限:自项目建成并网发电后25年。 5、电费的计算: (1)甲方的实际用电量均以光伏电站出口双向电能计量表的计量为准; 7 (2)甲方用电的电费计费标准为:按当地电网同时段(尖峰谷)工业电价 为基准,项目运营期限内,计费标准为当地电网同时段(尖峰谷)工业电价的85%。 6、租赁费用: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已给予甲方电价折扣,乙方无需向甲方 支付租金或其他费用。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主要是基于公司分布式电站业务的正常经营活动需要而发生。 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一般商业原则确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上述关联 交易事项下的分布式电站均已建成并网,继续履行售电服务有利提升公司盈利能 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 董事回避了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上述交易的独立意见,并 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 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基于公司经营管理需要而进行,关联交易定价遵循市场化 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关联交易 事项无异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以下无正文) 8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新 审议售电服务合同暨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韩 超 李文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