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2020-03-28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
监发〔2003〕56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
的要求,我们作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调查和了解,并发表独立意见和专项说明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的担保事项主要包括:为全资子公司光证资管提供净资本担保,及
为全资子公司光证金控境外商业银行举借贷款向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上述担保余额约合人民币 52.85 亿元。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事项主要包括:公司全资
子公司光证金控及其子公司,为满足下属子公司业务开展,对其下属子公司提供的贷款担保、
融资性担保等。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上述担保余额约合人民币 69.94 亿元。
2、上述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
形。
3、报告期内,公司未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任何担保,充分保护了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徐经长、熊焰、李哲平、区胜勤、王勇
2020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