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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光大证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0-03-28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提高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水
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以下简称“《证期条例》”)及《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
引》”)、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
证监会”)发布的《内幕消息披露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以下简称“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各子公司。公司各子
公司可以参照建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明确向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的信息范围、流程等。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
对于符合暂缓与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对于不符合暂缓与豁免披露
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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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需同时满足内地及香港的
相关要求,如公司只满足一地的暂缓与豁免披露要求,除非
能取得适当豁免,公司仍可能需于两地同时作出披露。
    第五条 本条关乎内地关于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相关
规则。根据《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与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
    根据《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
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
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属于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
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
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根据《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公司暂缓与豁免披露的
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2、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本条所指商业秘密、国家秘密,适用《业务指引》等法
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本条关乎香港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相关规则。
根据《证期条例》等法律法规,如该信息是关于一项尚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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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的计划或商议、或者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或者该信息已
经获得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
监会”)豁免披露且其施加的任何条件已获遵从的情况,如
果公司已经采取了合理的预防措施,将该信息保密,并且在
该信息得以保密的前提下,可以暂缓披露。
    根据《证期条例》等法律法规,如披露信息会违反香港
法庭作出的命令或其他相关法例的任何条文,则无须根据法
例披露相关信息。可向香港证监会申请豁免披露的情况是指
如作出披露会受下述情况所禁止或违反其作出的限制:
    1、香港以外地方的法例(包括内地法律法规);
    2、根据香港以外地方的法例(包括内地法律法规)行
使司法管辖权的法庭的命令;
    3、香港以外地方的执法机构;
    4、行使香港以外地方的法例所授予权力的当地政府机
关。
    如发生上述暂缓披露的情况,公司会持续检讨有关消息
是否得以维持保密。若该消息已不再保密,则公司应在合理
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披露该消息。
    本条所指商业秘密,系公司所拥有的专有资料,而该资
料:(1)在公司经营的行业或业务中使用;(2)属机密资料
(即不存在公众领域);(3)一旦向竞争对手披露,会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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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的商业利益造成实质或严重损害,以及(4)只限于少数
有需要知道的人员传阅。
    第七条 鉴于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关于相关术语的规
定差异,公司相关部门对某信息是否属商业秘密应及早提出
与董事会办公室讨论;若出现属国家秘密的信息,相关人员
需尽快通知董事会办公室以便公司尽快向有关监管部门作
出豁免披露的申请。
    第八条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事项时,公司各部
门、各子公司等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告
知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办公室信息披露负责人员将可能需要暂缓或豁
免披露的信息提交给董事会秘书审核。
    经公司决定拟披露信息系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的,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总裁、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
会办公室负责保管。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1、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2、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3、暂缓披露的期限;
    4、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5、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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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上述人员和其他可能接触拟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人
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任何内幕
交易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活动。
    第十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1、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2、暂缓与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及时披露的情形。
    前款第二项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披露此前该信息
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一条 由于有关人员失职,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
司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公司根据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适用法律、法规或股票
上市地适用规则规定等法律法规办理。如监管机构对于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有新的规定出台,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本制
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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