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2018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2020年付息公告2020-04-15
证券代码:601788 股票简称:光大证券 公告编号:临 2020-040
债券代码:143576.SH 债券简称:18 光证 G2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
2020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20 年 4 月 17 日
债券付息日:2020 年 4 月 20 日
由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 2018 年 4 月
18 日发行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品种二)(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20 年 4 月 20 日开始支付
自 2019 年 4 月 18 日至 2020 年 4 月 17 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
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根据本公司《公司债
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第一期)(品种二)
2、证券简称及代码:18 光证 G2,143576.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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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行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和期限:人民币 33 亿元;3 年期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2017】814 号文件核
准发行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4.78%,在该品种债券存续期
内固定不变
8、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 2018 年 4 月 18 日至 2021 年 4
月 17 日
9、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 2019 年至 2021 年每年的 4 月 18
日(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10、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8 年 4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 4.78%,每手“18 光证 G2”面值人民币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47.8 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9 年 4 月 18 日至 2020 年 4 月 17 日,逾
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4.78%。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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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登记日为 2020 年 4 月 17 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
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日: 2020 年 4 月 20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20 年 4 月 17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8 光
证 G2”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
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
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
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
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
的划付比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
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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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
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
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
托管人。
六、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
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光大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中
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
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
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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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
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机构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 18 光证 G2 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
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施
行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08 号),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
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
所得税与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
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三)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齐雯倩
联系电话:021-22169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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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62155966
2、主承销机构
(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青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联系人:孙逸然
电话:021-38674904
传真:021-38674504
(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联系人:王富利、陈曲
电话:010-66568206、83574504
传真:010-66568704
(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住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联系地址:上海市长柳路 36 号
联系人:魏笑娜、杨铃珊
联系电话:021-20370752,20370733
传真:021-38565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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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托管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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