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2018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2020年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2020-04-15
证券代码:601788 股票简称:光大证券 公告编号:临 2020-039
债券代码:143575.SH 债券简称:18 光证 G1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
2020 年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
种一)(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20 年 4 月 20 日开始支付 2019
年 4 月 18 日至 2020 年 4 月 17 日期间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的
本金,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重要内容提示:
兑付债权登记日:2020 年 4 月 17 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20 年 4 月 20 日
兑付资金发放日:2020 年 4 月 20 日
摘牌日: 2020 年 4 月 20 日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第一期)(品种一)
2、证券简称及代码:18 光证 G1,143575.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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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行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和期限:人民币 27 亿元;2 年期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2017】814 号文件核
准发行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4.68%,在该品种债券存续期
内固定不变
8、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 2018 年 4 月 18 日至 2020 年 4
月 17 日
9、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 2019 年至 2020 年每年的 4 月 18
日(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10、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8 年 4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本息兑付方案
根据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次兑付的本金为人民币 27 亿元,
票面利率为 4.68%,利息为人民币 1.2636 亿元。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及兑付日
(一)兑付债权登记日:2020 年 4 月 17 日
(二)兑付停牌日:2020 年 4 月 20 日
(三)兑付资金发放日:2020 年 4 月 20 日
(四)摘牌日:2020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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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息支付办法:按照《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公开
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 4.68%。
每手面值 1000 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 46.80 元(含税),派发本金
为人民币 1000 元。
四、本息兑付对象
本次本息兑付对象为截至 2020 年 4 月 17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8 光证 G1”持有人。
五、兑付、兑息办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
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
司最迟在本年度付息日前第二个交易日将本年度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足
额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
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
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
的公告为准
(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
债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关的兑付兑息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债券本金及利
息。
六、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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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
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
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
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
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七、关于向其他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 2018 年 11 月 7
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8〕108 号)等规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
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
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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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债券利息。
八、本期债券兑付相关机构
1、发行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齐雯倩
联系电话:021-22169716
传真:021-62155966
2、主承销机构
(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青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联系人:孙逸然
电话:021-38674904
传真:021-38674504
(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联系人:王富利、陈曲
电话:010-66568206、83574504
传真:010-66568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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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住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联系地址:上海市长柳路 36 号
联系人:魏笑娜、杨铃珊
联系电话:021-20370752,20370733
传真:021-38565797
3、 托管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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