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2020-10-29
A 股代码:601788 A 股简称:光大证券 公告编号:临 2020-101
H 股代码:6178 H 股简称:光大证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
十七次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或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 2020 年 10
月 28 日下午 14:30 在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23 楼会议室以现
场结合视频等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 11 人,实际参与表
决董事 11 人。其中,闫峻先生现场参加会议;宋炳方先生、殷连臣
先生、陈明坚先生、徐经长先生、李哲平先生、区胜勤先生、王勇先
生以视频方式参会;刘秋明先生、薛克庆先生、熊焰先生以通讯方式
表决。公司董事长闫峻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公司监事长和部分监事、
高管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关于召开董事会的规定。本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公司董事经认真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1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
理制度>的议案》,修订内容详见相关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工作人
员廉洁从业规定>的议案》,同意《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工作人
员廉洁从业管理办法(2020 修订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合规性专项考核
办法(试行)>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同意提名闫峻(执行董事)、刘秋明(执行董事)、宋炳方、付
建平、殷连臣、陈明坚、田威、余明雄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
人。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由 13 名董事组成,上述提名的 8 位董事候选
人将与董事会另行提名的 5 位独立董事候选人共同组成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
2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将继续履行董事及相关委员会职责至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就任。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议案》,同意提名王勇、浦伟光、任永平、殷俊明、刘运宏为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由 13 名董事组成,上述提名的 5 位独立董事
候选人将与董事会另行提名的 8 位董事候选人共同组成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将继续履行独立董事及相关委员会职责至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就任。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议案》,同意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
秘书安排向本公司股东发出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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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附件:
1、董事候选人简历
2、独立董事提名人、候选人声明
3、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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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光大证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
闫峻先生,1970 年出生,产业经济学博士,先后毕业于天津大学、南开大学、中国社
会科学院,获工学学士、经济学硕士和经济学博士学位。现任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曾
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客户经理、副处长、处长、副总经理,工银金融租赁执行董事、
副总裁,工商银行江西省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专项融资部)总
经理,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深改专员、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公司
副董事长。
刘秋明先生,1976 年出生,上海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中欧国际工商学院 EMBA。现任
公司执行董事、总裁。曾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业务负责人,瑞银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委、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
总裁,中民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等职。
宋炳方先生,1971 年出生,西南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现任公司董事、
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主任级)。曾任中国投资银行业务开发部干部,
国家开发银行市场与产业分析局干部,中国光大银行公司业务部干部、副处长、处长、高
级经理(期间,挂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任助理),中国光大(集团)总
公司战略规划部处长、总经理助理,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董(监)事会办公室主任助理、
副主任,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资深专家。
付建平先生,1971 年生,先后毕业于山西财经学院、山西财经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
获经济学学士、经济学硕士和管理学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
投资与重组部副总经理,兼光大云付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曾任中国光大银行
战略管理部高级副经理,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股权管理部副处长、处长,中国光大集团
股份公司股权管理部副总经理。
殷连臣先生,1966 年出生,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现任公司董事,中国光大控股有限
公司首席投资官及管理决策委员会成员、执行董事、执行委员会及战略委员会委员,中国
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曾任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保险代理部总经理、企划及传讯
部总经理等职务,美国穆迪 KMV 中国区首席代表,北京扬德投资有限公司副总裁,光大集
团办公厅综合处处长,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及管理委员会成员。
陈明坚先生,1969 年出生,香港理工大学公司管治硕士。现任公司董事,中国光大控
股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及公司秘书、管理决策委员会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曾任公司监
事。陈先生为香港律师,拥有逾二十四年私人执业及公司内部律师的经验,亦为特许秘书
公司及行政人员公会及香港特许秘书公会资深会士。
5
田威先生,1973 年出生,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现任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集团
办公室主任。曾任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财务部助理总经理,中建美国有限公司财务副总监
(班子成员),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财务部总经
理等职。
余明雄先生,1977 年出生,毕业于中南财经大学,经济学、法学双学士学位,高级政
工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现任中国船舶资本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曾任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航天时代仪器公司团委副书记、团委书记、党群工作部党群工作处副处
长、审计部审计二处处长;中国航天科技集团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总体部纪检监察法律处
处长、纪委副书记;中国航空工业集团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审计监察部部长、重大项目
办公室主任、战略规划部部长、中航工业陕西宏远航空锻造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兼职)、中
航工业贵州安大航空锻造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兼职)、中航工业江西景航航空锻铸有限公司
党委书记、副总经理、董事(挂职);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审计部副主任;中船重工财务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兼任党支部书记。
王勇先生,1966 年出生,清华大学博士研究生。现任公司独立董事、清华大学经济管
理学院院长助理,兼任企业家学者项目办公室主任与合作发展办公室主任、中国企业发展
与并购重组研究中心执行委员会主任,瑞慈医疗服务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中国水
利水电科学院机电研究所课题负责人、机电设备厂副厂长、水电模型厂厂长,国研网络数
据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海洋王照明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浦伟光先生,1957 年出生,拥有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学士和工商管理硕士学位,会
计师。现任中国证监会国际顾问委员会委员和香港恒生指数顾问委员会委员。曾任香港保
险业监管局执行董事,香港证监会高级总监及主管该会的中介机构监察科,国际证监会组
织监管市场中介机构第 3 号委员会主席。
任永平先生,1963 年出生,厦门大学会计学博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现任上海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大学 MBA 中心学术主任,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
公司、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曾任上海大学管理学副院长、党委书记,江苏大学讲师、副教授、教授,兴源环境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独立董事。
殷俊明先生,1972 年出生,西安交通大学管理学(会计学)博士,南京大学工商管理
博士后,加拿大麦克马斯特大学和澳大利亚科廷大学商学院访问学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
会非执业会员,中国会计学会高级会员,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常务理事,江苏省管理会
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咨询专家。现任南京审计大学会计学院院长、教授,江苏凯伦
股份有限公司、双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苏宁环球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副教授、南昌铁路局机务段会计师。
6
刘运宏先生,1976 年出生,法学博士后、经济学博士后、研究员职称。现任中国人民
大学国际并购与投资研究所副所长,前海人寿(上海)研究所所长,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
份有限公司、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
上海财经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等校兼职教授和硕士研究生导师。曾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法律合规事务主管、航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总裁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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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王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
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
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光大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
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
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
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
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
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
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
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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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
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
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
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
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0 月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王勇,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
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
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
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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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
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
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
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
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
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
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
五家;本人在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
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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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
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
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王勇
2020 年 10 月 28 日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浦伟光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
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光大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
工作经验。被提名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
立董事资格证书。被提名人已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
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
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
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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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
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
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
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
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
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
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
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
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0 月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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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浦伟光,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光大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
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
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
经验。本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
格证书。本人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
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
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
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
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
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
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
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
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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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
五家;本人在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
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
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
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
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浦伟光
2020 年 10 月 28 日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任永平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
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光大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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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
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
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
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
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
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
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
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
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15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
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被提名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
师、会计学专业副教授或者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等四类资格之一。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
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
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0 月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任永平,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光大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
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
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
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
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
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
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
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
16
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
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
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
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
五家;本人在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会计学专业副教授或者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等四类资格之一。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
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
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
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17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
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任永平
2020 年 10 月 28 日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殷俊明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
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光大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
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
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
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
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
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
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18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
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
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
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
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被提名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
师、会计学专业副教授或者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等四类资格之一。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
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
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0 月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殷俊明,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光大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
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
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
19
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
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
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
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
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
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
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
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
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20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
五家;本人在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会计学专业副教授或者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等四类资格之一。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
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
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
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
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殷俊明
2020 年 10 月 28 日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刘运宏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
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光大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
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
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
21
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
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
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
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
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
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
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
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
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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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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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刘运宏,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光大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
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
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
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
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
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
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
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
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
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
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
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24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
五家;本人在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
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
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
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
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运宏
2020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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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作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券公司治理准则》《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在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
于提名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提名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包括独立董事)提名、推荐程序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经审阅董事候选人(包括独立董事)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情况,其
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公司
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所需的职业素质,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
3、同意将《关于提名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提名公
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徐经长、熊焰、李哲平、区胜勤、王勇
2020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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