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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光大证券:关联交易公告2020-11-18  

                        证券代码:601788     股票简称:光大证券   公告编号:临 2020-108

H 股代码:6178       H 股简称:光大证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 年,为践行国际化战略,实现境内外业务一体化协同发展,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光大证券金

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证金控”)收购新鸿基金融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新鸿基金融”)70%股权,新鸿基金融为 BVI 公司,

持有光大新鸿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新鸿基”)100%股权,根

据 2015 年光证金控与新鸿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鸿基有限”)

签订的《股东协议》及相关配套法律文件, 新鸿基有限拥有认沽权等

相关权利。目前,经双方友好协商,在合作共赢的框架下就行使认沽

权的安排达成一致。

    新鸿基有限系公司重要子公司新鸿基金融持股 10%以上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香港联合交易

所《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新鸿基有限构成公司关联方,本次交易构

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


                               1
大资产重组。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15 年 6 月 2 日,光证金控收购新鸿基有限持有的新鸿基金融

70%股权,双方完成了股份交割并签署了《股东协议》及相关配套法

律文件。按照协议约定,新鸿基有限持有的 30%股份拥有认沽权等相

关权利,有权于 2020 年 6 月 2 日至 2020 年 12 月 2 日期间按约定行

使认沽权,即新鸿基有限有权以约定的价格为基础,加每年复合年收

益率 8.8%,减已经分派的股息,向光证金控出售其持有的新鸿基金

融剩余 30%股权。

    为实现公司在港业务的持续稳定,光证金控与新鸿基有限在合作

共赢的框架下展开友好协商。目前双方已就行使认沽权的安排及商标

使用、竞业禁止等事宜达成一致,于 2020 年 11 月 17 日签署了《经

修订及重述股东协议》、《股份回购及认购协议》、《经修订及重述

商标许可》、《解除契据》、《应收贷款押记协议》等一系列协议,

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如下:

    (一)认沽权履约对价安排

    此次认沽权履约对价以 2015 年《股东协议》的约定为计算基数,

具体支付如下:

    (1)首期款项:2020 年 11 月 17 日,光证金控以现金向新鸿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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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支付约 12.57 亿港元作为首期付款。

    (2)剩余款项: 余款约 11.56 亿港元由新鸿基金融分期支付。

新鸿基有限所持新鸿基金融的 30%普通股通过相关法律程序转换成

相同数量的优先股,并以新鸿基金融赎回优先股的方式来分期支付,

最终赎回全部优先股。

    新鸿基金融可选择定期赎回或提前赎回的方式赎回新鸿基有限

持有的优先股。定期赎回方式,即新鸿基金融将分别于 2021 年 6 月

1 日、2022 年 6 月 1 日和 2023 年 6 月 1 日向新鸿基有限赎回 1/3 的

优先股,每期所支付的金额约为 4.5 亿至 4.8 亿港元。提前赎回的方

式,即新鸿基金融可视情况决定于 2021 年 6 月 1 日、2021 年 12 月 1

日、2022 年 6 月 1 日或 2022 年 12 月 1 日四个时间节点一次性提前

赎回新鸿基有限持有的剩余优先股,金额分别约为 12.37 亿港元、

8.25 亿港元、8.64 亿港元和 4.12 亿港元。公司董事会已授权经营管

理层决定提前赎回等相关事宜,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推进提前赎

回等相关工作。

    (二)商标使用安排

    根据《经修订及重述商标许可协议》,新鸿基有限允许新鸿基金

融、光大新鸿基、光大证券(国际)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在协议签署

后的 18 个月内,在中国大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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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澳大利亚、英国等地的指定业务及指定域名中免费使用“新鸿基”商

标,指定业务包括经纪/财富管理、保证金贷款及资本市场的业务。

    (三)竞业禁止安排

    根据《经修订及重述股东协议》,新鸿基有限及其控股子公司在

协议签署后的 18 个月内在香港不经营受香港证监会监管的零售经纪

/财富管理业务,以及不经营在中国大陆、澳门特别行政区、英国、

澳大利亚的同等业务。

    二、关联方概述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新鸿基有限是一家总部位于香港的融资及投资公司,建于 1969

年,拥有及经营金融服务业务,目前,新鸿基有限资产总值约 430

亿港元。

    (二)关联关系说明

    新鸿基有限为公司重要子公司新鸿基金融持股 10%以上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香港联合交易

所《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新鸿基有限构成公司关联方。

    (三)关联方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要财务指标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新鸿基有限总资产为 425.62 亿港元,

净资产为 235.77 亿港元,2019 年收入为 42.31 亿港元,股东应占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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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润为 20.85 亿港元。

    三、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一)标的基本情况

    1、本次交易标的为新鸿基有限持有的新鸿基金融 30%的股权,

标的股权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

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2、新鸿基金融及光大新鸿基的基本情况

    新鸿基金融是一家在英属维京群岛设立的投资控股公司,注册资

本 3.0122 亿美元,由光证金控和新鸿基有限共同持有,其中光证金

控持有 70%股权,新鸿基有限持有 30%。

    光大新鸿基为新鸿基金融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 1.5775 亿港元,

旗下设有财富管理及经纪、企业融资及资本市场、资产管理、投资及

固定收益四大业务板块,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英国设有分支机构。

    (二)交易前后股权结构变化情况

    1、本次交易前的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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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0%


      光大证券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新鸿基有限公司


                                 70%                        30%


                           新鸿基金融集团有限公司(BVI)


                                                 100%


                                       光大新鸿基有限公司




    2、本次交易后的股权结构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0%

                               光大证券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100%


                           新鸿基金融集团有限公司(BVI)


                                                 100%


                                   光大新鸿基有限公司



    (三)主要财务情况

    2019 年末,新鸿基金融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如下:总资产为 113.92

亿港元,净资产为 32.38 亿港元,2019 年 IFRS 口径下(下同)年度

总收入 17.52 亿港元,净利润为 3.37 亿港元;2020 年 6 月末,新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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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融未经审计财务数据如下:总资产为 106.25 亿港元,净资产为

30.91 亿港元,2020 年 1-6 月总收入 8.57 亿港元,净利润为 1.71

亿港元。

    (四)其他情况说明

    1、本次交易完成后不会造成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

    2、根据《应收贷款押记协议》,新鸿基金融将下属子公司部分

应收贷款债权抵押给新鸿基有限,金额不超过新鸿基金融应付余款,

并定期进行动态调整。根据《解除契据》,光证金控质押的新鸿基金

融 30%股份已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解除。

    (五)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本次认沽权履约对价依据 2015 年《股东协议》约定的认沽权行

权价格、本公司商业利益以及分期付款的财务时间成本等因素,经双

方公平磋商后确定,履约对价最高不超过 26.5 亿港元。

    四、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光大新鸿基为公司海外业务拓展平台,主要从事财富管理及经纪

业务、企业融资及投资管理等各项业务。公司未来将推动光大新鸿基

进一步发挥境内外一体化优势,探索跨境财富管理商业模式,打造“香

港领先的财富管理平台”,提升公司国际化业务实力。

    以分期付款方式支付认沽权履约对价为光证金控及其子公司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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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了更加宽松的财务和时间安排,商标使用、竞业禁止等商业利益保

障亦有利于公司海外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目前,公司总体运行平稳,

资金充裕,上述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重大不利影响。

    五、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2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香港子公司相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授权公司经

营管理层遵循有利于公司利益的原则,全权办理认沽权等相关事宜。

鉴于本公司董事会成员中,无董事与本事项存在关联关系,亦无董事

在本事项中拥有任何权益,因此概无董事需要就本议案回避表决。本

次关联交易的交易总金额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无

需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对《关于香港子公司相关事项的议案》进行了审阅,本事项及相

关协议经双方协商确定,按照一般商务条款进行,符合本公司及股东

的整体利益,未发现存在违反规定以及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况。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议案时,无关联董事需要回避表决,董事均

对该议案表决同意。会议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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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与稽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与稽核委员会对本次关联交易的审核意见如下:

我们对《关于香港子公司相关事项的议案》进行了审阅,本事项及相

关协议经双方协商确定,按照一般商务条款进行,符合本公司及股东

的整体利益,未发现存在违反规定以及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况。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议案时,无关联董事需要回避表决,董事均

对该议案表决同意。会议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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