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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光大证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2021-03-26  

                        证券代码:601788    股票简称:光大证券   公告编号:临 2021-015

H 股代码:6178     H 股简称:光大证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

次会议于 2021 年 3 月 25 日上午 9:30 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 13

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 13 人。全体董事以现场、视频、通讯方式参

会。公司监事长和部分监事、高管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召开董事会的规定。本次董事

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公司董事经认真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1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1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0 年度社会责任/ESG 报告的议案》。



                              1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1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1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0 年度合规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1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六、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0 年度廉洁从业管理情况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1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七、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0 年度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1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八、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0 年度信息技术管理专项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1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九、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

以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A 股和 H 股总股本 4,610,787,639 股为基

数,向全体 A 股和 H 股股东每 10 股派送现金股利 1.58 元(含税),

共派发现金股利 728,504,446.96 元。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1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1 年度自营业务规模的议案》,同意:

    1、2021 年自营非权益类证券及其衍生品投资规模上限为净资本

的 300%(监管标准为不超过净资本的 500%)。

    2、2021 年自营权益类证券及其衍生品投资规模上限为净资本的


                                2
50%(监管标准为不超过净资本的 100%)。

    3、管理层应严格遵循审慎原则进行自营业务操作,公司实施自

营投资过程中如果发生情况变化,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公司自

营额度进行调整并予公告。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1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发行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进行

一般性授权的议案》,同意公司申请发行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一般

性授权,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2。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1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1 年度风险偏好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1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十三、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1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连)交易的

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闫峻先生、刘秋明先生、宋炳方

先生、付建平先生、殷连臣先生、陈明坚先生回避表决。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审议通过了《2021 年度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授权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1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3
    十五、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本议案独立董事王勇先生、浦伟光先生、任永平先生、殷俊明先

生、刘运宏先生回避表决。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公司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安排向

本公司股东发出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1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会议还听取了公司 2020 年度经营情况的报告、公司 2020 年度独

立董事述职报告、董事会审计与稽核委员会 2020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公司 2020 年度反洗钱工作情况的报告、公司 2021 年度经营计划与财

务预算的报告、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情况的报告、关于 2020 年度

历次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审阅了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审

计报告的议案。

    特此公告。



    附件:1.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2.公司发行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进行一般性授权内容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26 日


                               4
附件 1: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事前认可关联(连)交易的审核意见


    我们作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公司
2021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连)交易的议案》所涉及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及有关资料进行了
核查并审阅,认为该等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实际需要,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同意将此项日常关联交易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王勇、浦伟光、任永平、殷俊明、刘运宏
                                                                2021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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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
     《公司 2021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连)交易的议案》的意见

    我们作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公司
2021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连)交易的议案》所涉及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及有关资料进行了
核查并审阅,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公司 2021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连)交易的议案》时,审议程
序合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 2021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连)交易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递交股东
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3、公司 2021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均客观公允、交易条件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利益,
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王勇、浦伟光、任永平、殷俊明、刘运宏
                                                                 2021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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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
                      2020 年度利润分配事项的意见

    我们作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公司 2020 年度
利润分配预案》及有关资料进行了核查并审阅,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
《公司章程》中关于现金分红的要求,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
股东的利益。
    2、公司董事会对《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独立董事:王勇、浦伟光、任永平、殷俊明、刘运宏
                                                                 2021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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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
                     光大集团相关不竞争承诺的意见

    我们作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光大集
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光大集团”)在筹备公司 A 股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及 H 股于香
港联交所上市时作出的不竞争承诺,对光大集团遵守及执行不竞争承诺的有关资料进行了
核查并审阅,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在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的财政年度内,光大集团、光大集团正常
经营的全资附属公司和其他实质上受光大集团控制的公司经营的业务与光大证券或光大证
券的附属公司的受有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以证券公司为经营主体的业务不存在实质
性竞争,也不存在会产生实质性竞争的可能性,因而光大集团在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的财政年度内遵守了相关不竞争承诺。


                                   独立董事:王勇、浦伟光、任永平、殷俊明、刘运宏
                                                                   2021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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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光大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审阅,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2020 年,公司已全面实施内部控制规范,报告期内对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进行了进一步
的修订和完善,不断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均已建立了内
部控制,涵盖了公司经营的各个环节,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公司
各项经营活动严格按照相关制度执行。公司各项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符合公司实
际情况,能够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上
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内部控制
状况和各项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


                                  独立董事:王勇、浦伟光、任永平、殷俊明、刘运宏
                                                                 2021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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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的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光大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进行了审阅,现发表意见如下:
    本次独立董事津贴调整是公司参照其他同行业、同地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情况,
结合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司实际情况等综合因素制定,有助于提升独立董事勤勉职责的
意识和调动独立董事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议案审议程序合法,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情形。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王勇、浦伟光、任永平、殷俊明、刘运宏
                                                                 2021 年 3 月 25 日




                                        10
附件 2:

           公司发行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进行一般性授权内容

    1、发行主体

    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将由本公司、本公司的全资或控

股的附属公司或特殊目的载体作为发行主体。公司可为境外债务融资

工具发行设立直接或间接全资附属离岸公司,拟设立的直接或间接全

资附属离岸公司注册资本根据债务发行需要确定,公司名称以审批和

注册机构最终核准注册为准。若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则本公司或本公

司的全资附属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及资产服务机构。

    2、债务融资工具的品种

    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品种包括但不限于:境内发行的证券

公司短期融资券、金融债券、公司债券、次级债券(含永续次级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可续期债券及监管机构许可发行的其他品种;境外发

行的美元、欧元等外币及离岸人民币公司债券、中期票据计划、票据

(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票据)、可续期债券、次级债券(含永续次级债)、

1 年期以上商业贷款等境外债务融资工具及监管机构许可发行的其

他品种。

    上述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均不含转股条款,不与公司股票及其它

任何权益衍生品挂钩。


                               11
    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品种及具体清偿地位根据相关规定

及发行时的市场情况确定。

    3、发行规模

    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余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1,400 亿元(含

人民币 1,400 亿元,以发行后待偿还余额计算;以外币发行的,按照

每次发行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折算)其中资本补充债券

不超过人民币 250 亿元(含人民币 250 亿元),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对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上限的要求,由经营管理层根据市

场环境和公司资金需求情况确定各种品种和期限的债务融资工具规

模。

    4、发行方式

    境内债务融资工具按相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监管机构或

相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以一次或多次或多期形式向普通投资者

或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或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向专业投资者非

公开发行。境外债务融资工具以一次或多次或多期的形式在中国境外

公开或私募发行。

    5、债务融资工具的期限

    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期限均不超过 10 年(含 10 年),可

以为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为多种期限的混合品种;发行永续次级债


                              12
券、可续期债券等无固定期限品种不受上述期限限制。具体期限构成

和各期限品种的规模,提请股东大会、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

据相关规定及发行时的市场情况确定。

    6、债务融资工具的利率

    发行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利率及其计算、支付方式的确定,

根据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时的市场情况及相关适用法律法规的

规定与承销机构(如有)协商确定。

    7、担保及其他增信安排

    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由公司或符合资格的全资附属公司为

发行主体,并由公司或公司全资附属公司及/或第三方提供(反)担

保(如需)、出具支持函(如需)等信用增级安排,按每次发行需要

依法确定。具体增信方式安排,提请股东大会、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

管理层确定。

    8、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募集资金将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偿还

到期债务,优化债务结构和业务结构,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和/或项目

投资,及相关适用法律法规及/或监管机构允许的用途等(如相关监

管机构对于募集资金用途有具体规定的,则应符合监管机构要求)。

具体用途,提请股东大会、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公司资金


                             13
需求确定。

    9、发行价格

    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价格,提请股东大会、董事会授

权公司经营管理层依照发行时的市场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

定。

    10、发行对象及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对象为符合认购条件的投资者。

具体发行对象提请股东大会、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相关适

用法律法规规定、市场情况以及发行具体事宜等依法确定。

    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可向公司股东配售,具体配售安排(包

括是否配售、配售比例等),提请股东大会、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

理层根据境内市场情况以及发行具体事宜依法确定。

    11、债务融资工具上市

    就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申请上市相关事宜,提请股东大会、

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依据境内外适用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要

求,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境内外市场情况办理。

    12、债务融资工具的偿债保障措施

    提请股东大会、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

偿付债务融资工具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务融资工具本息时,


                             14
至少采取如下措施:

    (1)在债券存续期间提高任意盈余公积金的比例和一般风险准

备金的比例,以降低偿付风险。

    (2)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3)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4)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5)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13、发行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授权事项

    为有效协调发行公司境内债务融资工具及发行过程中的具体事

宜,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并同意公司董事会进一步授权公

司经营管理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机构的意见和建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以确保杠杆率、风险控制指标

以及各类债务融资工具的风险限额等符合监管机构规定为前提,在债

务融资工具待偿还限额内,从维护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

全权办理公司发行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公司股东

大会的决议,根据公司和相关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及调整公司发行

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具体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合适的发行主体、

发行时机、发行品种、具体发行数量和方式、资产处置规模、产品方


                               15
案、发行条款、发行对象、期限、是否一次、多次或分期发行及多品

种发行、各次、各期及各品种发行规模及期限的安排、面值、利率的

决定方式、币种(包括离岸人民币)、定价方式、发行安排、还本付

息的期限和方式、次级债券及次级债务是否展期和利率调整及其方式、

信用增级安排、评级安排、具体申购办法、是否设置回售条款和赎回

条款、是否设置利率上调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具体配售安排、

募集资金用途、登记注册、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上市或转让及其

交易场所、降低偿付风险措施、偿债保障措施(若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可采取原始权益人提供差额补足、对基础资产进行购回等措施)等与

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有关的全部具体事宜;

    (2)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如适用),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

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相关的所有协议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募集说明书、保荐协议、承销协议、信用增级协议、债券契约、聘用

中介机构的协议、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清算管理协

议、登记托管协议、上市或转让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等)以及按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证券上市地的上市、转让规则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包括但不限于初步及最终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备忘录、与公司境内外

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相关的所有公告、通函等);

    (3)根据有关规定全权办理与境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有关的直


                              16
接或间接全资或控股的附属离岸公司设立的所有相关事宜,包括但不

限于办理境内外的核准、备案、注册登记手续等。

    (4)为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选择并聘请受托管理人、

清算管理人,签署受托管理协议、清算管理协议以及制定债务融资工

具持有人会议规则( 如适用);

    (5)决定和办理向相关监管机构及证券自律组织等申请办理公

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申报、核准、备案、登记、上市或转让、

兑付、托管及结算等相关具体事项(如适用),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有

关监管机构、证券自律组织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公司境内外债务

融资工具发行、上市或转让及本公司、公司全资附属公司及/或第三

方提供(反)担保、支持函或维好协议等信用增级协议的申报材料,

签署相关申报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件;办理每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申

报、发行、设立、备案以及挂牌和转让等事宜;

    (6)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

表决的事项外,依据监管部门意见、政策变化,或市场条件变化,对

与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有关的事项进行相应调整,或根据实

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全部或部

分工作;

    (7)办理与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上市有关的其他具


                                17
体事项。

    14、决议有效期

    发行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为自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36 个月。本次决议生效后,公司此前通过的三

项债务融资工具授权的效力自动终止,包括:①第五届第四次董事会、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发行境外债务融资工具一

般性授权的议案》的 200 亿港币境外债务融资工具授权;②《关于发

行资产支持证券的议案》的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合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末净资产额的 50%授权;③以及公司第五届第八次董事会、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发行境内债务融资工具

一般性授权的议案》的 1,000 亿人民币境内债务融资工具的授权。在

其授权项下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已发行尚未偿还的额度、且在本次

授权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品种范围内的,计入本次授权的额度范围内。

    如果董事会及/或公司经营管理层已于授权有效期内决定有关公

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或部分发行,且公司亦在授权有效期内

取得监管部门的发行批准、许可、备案或登记的(如适用),则公司

可在该等批准、许可、备案或登记确认的有效期内完成有关公司境内

外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或有关部分发行。就有关发行或部分发行的事

项,上述授权有效期延续到该等发行或部分发行完成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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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

具的股东大会决议失效或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视届时是否

已完成全部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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