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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光大证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2023年修订)2023-03-31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2023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
有效沟通,加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
关系,以利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投资价值,切实
保护投资者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
者关系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
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
理活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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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
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
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 在不影响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
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积极
协助和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
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九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办公室应
及时归集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控
股子公司应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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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在开展业绩说明会、
路演等重大的投资者关系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范围及方式


    第十二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公司官方微信、公司视频号等新媒体平台;
   (四)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和投资者说明会;
   (五)路演和反向路演;
   (六)接待来访、座谈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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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现场参观;
   (八)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咨询;
   (九)上证 E 互动平台;
   (十)投资者教育基地
   (十一)广告、宣传单和其他宣传材料;
   (十二)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三)董事会办公室采取的其他沟通方式。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与
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
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公司
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
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五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董事会办
公室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
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
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上证 e 互动平
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
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
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
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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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
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一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
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
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
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
直播。
    第二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
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
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
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
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
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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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
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
   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
   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它内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定期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 “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
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董事会秘书参加的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
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
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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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
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公司可与投资者协商向
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
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
究(如有)等情况。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
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
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三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或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自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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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生效之日起,公司原《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自动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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