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3年3月修订)2023-03-31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23 年 3 月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行为,提高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以下简称“《证期
条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
港证监会”)发布的《内幕消息披露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
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对于符合暂缓与豁免
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
露;对于不符合暂缓与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条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需同时满足内地及香港的相关要求,如公司只
满足一地的暂缓与豁免披露要求,除非能取得适当豁免,公司仍可
能需于两地同时作出披露。
第五条 本条关乎内地关于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相关规则。公司及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股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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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
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
信息,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
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公司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2、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
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六条 本条关乎香港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相关规则。根据《证期条例》
等法律法规,如该信息是关于一项尚未完成的计划或商议、或者该
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或者该信息已经获得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
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豁免披露且其施加的任何条件已
获遵从的情况,如果公司已经采取了合理的预防措施,将该信息保
密,并且在该信息得以保密的前提下,可以暂缓披露。
根据《证期条例》等法律法规,如披露信息会违反香港法庭作出的
命令或其他相关法例的任何条文,则无须根据法例披露相关信息。
可向香港证监会申请豁免披露的情况是指如作出披露会受下述情况
所禁止或违反其作出的限制:
1、香港以外地方的法例(包括内地法律法规);
2、根据香港以外地方的法例(包括内地法律法规)行使司法管辖权
的法庭的命令;
3、香港以外地方的执法机构;
4、行使香港以外地方的法例所授予权力的当地政府机关。
如发生上述暂缓披露的情况,公司会持续检讨有关消息是否得以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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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保密。若该消息已不再保密,则公司应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
内尽快披露该消息。
本条所指商业秘密,系公司所拥有的专有资料,而该资料:(1)在
公司经营的行业或业务中使用;(2)属机密资料(即不存在公众领
域);(3)一旦向竞争对手披露,会对公司的商业利益造成实质或严
重损害,以及(4)只限于少数有需要知道的人员传阅。
第七条 鉴于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关于相关术语的规定差异,公司各部门、
各子公司、各分支机构对某信息是否属于应当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
息,应及早提出与董事会办公室讨论。
第八条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事项时,公司各部门、各子公
司、各分支机构有责任和义务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告知董事会办
公室;
董事会办公室信息披露负责人员将可能需要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
提交给董事会秘书审核。
经公司决定拟披露信息系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的,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登记,并经总裁、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1、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2、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3、暂缓披露的期限;
4、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5、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6、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上述人员和其他可能接触拟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人员应当严格遵
守保密义务,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任何内幕交易以及其他违法违
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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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由于有关人员失职,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
的,公司根据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股票上市地适用法律、法规、监管规则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办理。如监管机构对于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有
新的规定出台,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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