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蓝科: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甘肃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18-12-04
证券代码:601798 证券简称:*ST 蓝科 公告编号:临 2018-055
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甘肃证监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分
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甘肃蓝科石
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
施的决定》[2018]12 号和《关于对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
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14 号,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
理、财务总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延丰,总经理解
庆,财务总监王发亮:
经查,2018 年 1 月 30 日,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披
露了 2017 年年度业绩预盈公告,预计 2017 年度经营业绩将扭亏为盈,
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约 1,100 万元。4 月 11 日,公司披露
业绩预告更正公告,预计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为-8,750
万元。4 月 22 日,公司披露 2017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实现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净利润-8,720 万元。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
项,公司前期披露 2017 年预计盈利,但实际业绩与预告业绩相比发
生盈亏方向重大变化。
你们作为该披露信息的主要责任人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条
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
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
监督管理措施。你们应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认真履行法定义务,
并引以为戒,深刻反思,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此类问题再次发生,保证
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
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
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
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
示函措施的决定》
“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2018 年 1 月 30 日,你公司披露了 2017 年年度业绩预盈公
告,预计 2017 年度经营业绩将扭亏为盈,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净利润约 1,100 万元。4 月 11 日,你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预
计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为-8,750 万元。4 月 22 日,你公
司披露 2017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
-8,720 万元。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公司前期披露
2017 年预计盈利,但实际业绩与预告业绩相比发生盈亏方向重大变化。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
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并引
以为戒,深刻反思,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此类问题再次发生,保证披露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
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
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
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公司相关人员将以此为戒,
认真学习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
规范运作,并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相应的审议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