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798 证券简称:蓝科高新 编号:2021-001 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及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蓝滨石化设备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蓝滨”)为被告。 涉案的金额:2019 年 11 月洮南金石向白城中院就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提起 诉讼,诉讼赔偿金额 50,965,608.98 元。2020 年 12 月白城中院一审判决公司赔 偿洮南金石 33,197,935.33 元,驳回洮南金石其他诉讼请求。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即 2021 年 1 月 12 日前公司将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尚未完结。本 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2019 年 11 月 27 日,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披露了《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事项公告》(公 告编号:2019-046),洮南市金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洮南金石”)就 设备买卖合同纠纷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白城中院”)提起 诉讼。 公司于近日收到白城中院送达的该诉讼的民事判决书,根据白城中院送达的 文件,现将诉讼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涉诉事宜的基本情况 (一)案号:(2019)吉 08 民初 91 号 (二)案件当事人: 原告:洮南市金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1798 证券简称:蓝科高新 编号:2021-001 被告一: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上海蓝滨石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二、 诉讼事项的主要事由、诉讼请求 (一)主要事由 2016 年 4 月 13 日和 5 月 6 日,原告与公司签订的两份《工业品买卖合同》; 2016 年 5 月 5 日和 5 月 6 日,原告又与公司分别签署了《层压线项目技术协议》、 《层压线上料输送及计量系统技术协议》、《2000t/13F 横向热压机技术协议》; 2017 年和 2018 年 1 月,双方又签署了补充协议和《会议纪要》。原告认为,被 告提供的层压线项目设备故障频出,一直在调试,不能满足正式投产条件,就纠 纷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原告提起的主要诉讼请求 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署的前述合同、协议、纪要等文件; 判令两被告立即拆除目前安装在原吿厂房内的层压线项目和层压线上料输 送及计量系统,并将现场恢复至原状; 判令两被告共同退还原告已经支付的层压线项目和层压线上料输送及计量 系统的设备款共计 20,965,608.98 元; 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因配合原告层压线项目和层压线上料输送及计量系统 调试而额外购买的设备款、因其层压线项目、层压线上料输送及计量系统不合格 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 30,000,000.00 元:共计:50,965,608.98 元;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三、 一审判决的主要内容 (一)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 洮南市金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购买设备款 20,565,000.00 元、垫付款 210,624.38 元,合计 20,775,624.38 元。 (二)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 洮南市金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投入的配套设备、电费、人员工资直接损失 11,875,188.65 元、公证费损失 1,000.00 元,合计 11,876,188.65 元;赔偿洮南 市金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已付设备款利息损失(从付款日至给付之日止,执行利 率为 2019 年 8 月 20 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 证券代码:601798 证券简称:蓝科高新 编号:2021-001 年 8 月 20 日以后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 算。本金起始时间分别为 2016 年 6 月 8 日 300 万元;2016 年 9 月 5 日 400 万元;2016 年 9 月 8 日 300 万元;2016 年 10 月 12 日 500 万元;2016 年 10 月 13 日 100 万元;2017 年 2 月 17 日 161 万元;2018 年 1 月 8 日 195.5 万元;2018 年 5 月 9 日 100 万元。 执行款优先结算返还设备款和赔偿直接损失)。 (三)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拆 除并取回洮南市金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层压生产线设备(包括洮南市金石新型建 材有限公司配套的附属设备,即:搅拌机、数控锯边机、秸秆粉碎机、导热油锅炉、 热水锅炉、空压机、单轮缘、双轮缘、钩机、定尺规、带钢、锅炉、网格布、导 热油、除尘布袋),逾期不取回上述设备,应按照当地仓储标准支付占用车间费用, 至全部拆除、取回为止。 (四)驳回洮南市金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一 审 案 件 受 理 费 296,628.04 元 , 洮 南 市 金 石 新 型 建 材 有 限 公 司 负 担 91,568.97 元,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205,059.07 元;鉴定费 246,000.00 元,本诉 诉讼保全费 5,000 元 ,担保保险费 33,000 元;反诉费 47,030.23 元,反诉诉讼保全费 5,000.00 元,担保保险费 5,033.00 元,全部由甘 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2019 年 11 月洮南金石向白城中院就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提起诉讼,诉讼赔 偿金额 50,965,608.98 元。2020 年 12 月白城中院一审判决公司赔偿洮南金石 33,197,935.33 元,驳回洮南金石其他诉讼请求。 公司高度重视本次涉及的诉讼事项,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即 2021 年 1 月 12 日前公司将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 四、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尚未完结,公司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 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诉讼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 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代码:601798 证券简称:蓝科高新 编号:2021-001 五、 其他重要情况说明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 海证券报》,公司所有发布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 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六、 备查文件 1、《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9)吉 08 民初 91 号) 特此公告。 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 月 4 日